矿难频发的法理学思考
——以规范政府行为为视角
2011-08-15张锐
文山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煤矿
张锐
(文山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云南文山663000)
矿难频发的法理学思考
——以规范政府行为为视角
张锐
(文山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云南文山663000)
经济转型时期,我国的煤矿行业取得了迅速发展,但是矿难也随之频繁发生。矿难事故的发生有其错综复杂的原因,文章仅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矿难事件背后的政府行为进行剖析,以期通过规范政府行为来更好地主导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切实保障矿工的生命健康权利。
矿难;法理学;规范;政府行为
从2010年3月1日到2010年4月1日,我国先后发生了数起矿难。3月1日,内蒙古骆驼山矿难;3月7日,四川广安矿难;3月10日,湖南瑶岗仙矿难;3月15日,河南东兴矿难;3月22日,河南顺达矿难;3月28日,山西王家岭矿难;3月31日,河南伊川矿难;4月1日,黑龙江七台河市矿难;4月1日,陕西泉子沟矿难……短短一个月,矿难接踵而来,动辄数名同胞殒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是不争的事实,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纵观其发生原因,有经营者、矿主的安全措施不到位、违法问题,有矿工的安全培训程度不高或是自然环境因素问题,也有政府执法力度不够以及监管乏力等问题。笔者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如何规范政府行为进行分析,首先对政府责任进行定位和明确,其次分析政府行为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成因,最后对如何规范政府行为作出法理论证。
一、煤矿生产语境下的政府责任
煤矿生产是一个特殊的场域,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指向的是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自然环境等诸多要素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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