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部费问题研究
2011-08-15金诗灿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金诗灿
(武汉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430205)
一、何为部费?
“部费”之说,明代即已有之。钱陈群《条陈耗羡疏》载:“明代征收,正赋之外有倾销耗银,即耗羡也。有解费,有部费,有杂费,有免役费。种种名色,不可悉数。”[1]991由此可见,明代所谓部费,即为耗羡项下之一类,与清初部费性质不同,明代部费属公开收纳。清初朝廷曾反对地方公开征收火耗,“严行禁革”[2],则归属耗羡项下部费的征收也被禁止。但这项政策在康熙朝逐渐出现松动,关于耗羡征收的政策逐渐放宽[3]。清人何圣生《檐醉杂记》即载有康熙年间户部尚书余国柱向苏州巡抚汤斌“索部费甚巨”之事[4]。而雍正时有“部费陋规由来已久,人共知闻”之说[5]45,部费问题已经显现[6]。
那么,到底什么是部费?韦庆远认为,部费是各部、院、府、寺、监等衙门官吏定期或因事因案收受的费用[7]。董建中认为,部费在一定意义上与饭食银相同[8]。王雪华认为,“中央六部的书吏,除了有地方呈上的饭食银外,又另有‘部费’,即地方奏销使用钱粮时的手续费及作为纸笔、饭食的赠银”[9]69。可见,不同学人的看法存在差异。笔者认为,部费和饭食银二者有着明显的界限。饭食银公开、合法,清代针对饭食银曾设有专门的机构,如户部饭银处。而部费一直受到清廷的反对,属于秘密、非法的灰色款项。同时,部费与饭食银是分开计算的,如《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商杂课目》载:“领告二项,共银二万七千八百八十八两四钱六分二厘。内……批解户部山东司饭银二千二百两,又提塘邸报银一百八十两,又领引、缴引部费银六百三十五两九钱五分,架阁库书吏赴部时支领。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