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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再证成

2011-08-15张继恒胡玲丽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年6期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法律

张继恒,胡玲丽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再证成

张继恒,胡玲丽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面对现代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坚持从“责任-地位”向“地位-责任”的思维转变.它以“角色理论”为指导,以“主体-责任”理论范式为其基本分析框架,构建富有“传统与独特”内涵的独立、系统、科学的经济法责任体系.这既具有凸显经济法责任独特性之理论意义,又具有加强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在责任层面上的协调与合作之实践意义.

经济法责任;法律部门;部门法责任;独特性

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经济法责任理论是一块“难啃的骨头”.目前,我国法学界和立法界已相当一致地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在经济法之独立法律责任形态的问题上,却一直缺乏较为有力的论证,这对构建科学的经济法理论体系是极为不利的.重新拷问、分析与反思以往的经济法责任理论,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中已经形成的思维方式、分析范式、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等进行全新的透视与反思,旨在为未来建构独立、系统、科学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并指明可能的发展方向.考虑到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复杂性,本文不可能论及到所有问题,以下仅针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研究基础、基本分析框架和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等三个问题略作分析,期望能够引起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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