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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
——中国政治民主化新方向

2011-08-15蔡潇彬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协商公民民主

蔡潇彬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协商民主
——中国政治民主化新方向

蔡潇彬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本文着重介绍协商民主理论的内涵,分析在中国推动协商民主实践的必要性,并具体地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转变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形式多样化以及着力培育公民精神等方面给出了在中国实践协商民主的路径选择。

协商;民主;中国;路径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内涵及特征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内涵

越塞夫·毕塞特于1980年在其《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提出协商民主这个概念。目前对协商民主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种:

1.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决策模式。这种思想的代表性人物米勒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决策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每个受到决策影响的民众都能够参与到决策制定的讨论中来,并且在整个过程中的决策方法以及议程设定都能体现平等的价值,在其中民众能理性并自由地表达自身的关切及理由,也乐于倾听并尊重其他参与者的观点,并有意愿不断修正或改变自身的偏好,最后凝聚共识,形成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决策。

2.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这种思想的代表性人物是乔治·瓦拉德兹,他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这种治理形式能够在多元的社会主体间搭建桥梁,促进多元文化间的对话与沟通,这种治理形式能够有效辨别多元利益主体的政治意愿,促进不同政治话语权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包容,并承担而不是回避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

3.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组织形式。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是指一种事务要受到其内部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这种团体认为,民主不能被看成是根据平等和公正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民主本身就应视为是政治理想。

综上所述,“协商民主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参与政治过程、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其他人的偏好,根据条件修正自己的理由,实现偏好转换,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建议,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1]。虽然学者们对协商民主的具体定义并未形成一致的看法,但总的来说,他们研究协商民主的目的还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弥补选举民主模式的缺陷,都承认在国家和社会事务治理中协商的基础性作用。

(二)协商民主理论的特征

1.合法性。“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这种反思是通过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实践关怀的政策制定活动而完成的”[2]。协商民主追求的是协商的过程中,所有受决策影响的民众都包容在其中,平等的各参与主体能够理性且自由地交换意见、信息,坦诚地倾听不同的声音,从而使所有的相关利益者都能从内心里认同这个协商过程和结果。

2.公共性。公共协商是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公共性是指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并就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进行公开商讨、评议的过程。公共协商的目标是利用共同体中的成员的公共理性来最大限度地满足受政策影响的所有公民的利益诉求,公共协商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理性的共同体成员透过公开的沟通与交流,能够适当地修正或改变其最初的偏好,最终达成符合公众整体利益的决策。在公共协商过程中,所有公民偏好都能够完整地表达出来,这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公共利益,避免了狭隘的个人利益主导政策制定的局面。

3.责任性。在协商民主的过程中,每个参与主体都能自由表达其意见以及该意见背后的理由,因此每个参与主体都了解特定建议的来源及其背后的理论依据,每个主体也都了解其他的参与主体会坦诚地倾听自己的意见及理由,这无形中增强了参与者的责任感。因此,每个参与主体会更负责任地提出建议,这样,在每个参与主体负责任的协商、探讨与沟通下,得出的最终结果往往更具可行性,也更具责任性。

二、在中国推进协商民主的必要性分析

(一)协商民主能够扩大民众的政治参与

协商民主的公共性及公开性为民众打开了参与的大门,而协商民主所强调的公平与平等也为各个阶层的民众参与到政治中来提供了保障,使得社会底层的民众也能够参与到政府的各项决策的制定与商讨中来,这无形中扩大了民主的政治参与,让越来越多的民众了解进而支持透过协商而达成的共识。

(二)协商民主能够整合社会中的个人、群体

协商民主以协商和共识为其核心价值,为所有受到政策影响的个人、群体提供了一个理性协商的平台。透过协商民主,个人、群体间的矛盾及敌意能够得以消弭,和谐的氛围能够得以营造,对于正处于社会严重分化以及多元利益主体相互冲突情境中的我国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协商民主能够培养高素质公民

协商民主鼓励参与,而要参与到协商中,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这就无形中激励公民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协商民主的公共性则能够潜移默化地增强公民的公共精神及集体责任感,多元利益主体的参与也能够促使公民养成尊重不同文化、尊重差异的包容精神,这对公共精神、集体责任感以及包容精神严重缺失的我国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三、在中国推进协商民主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正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一定数目的人大代表所组成的,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镇之比为4:1,这显然违背了协商民主的平等性原则,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差别,应当彻底进行改革,实现农村与城镇的平等。

其次,在代表的选举方面,通常由各单位的头面人物来担任,真正经由民众选举的代表可谓是凤毛麟角,这就把大部分底层民众排斥在政治过程之外,这严重违背了协商民主的参与性。要使人民更好地参与到政治中来,就必须彻底实行人民代表的选举制,摈弃任命制。

另外,人民代表大会通常流于形式化,与会代表通常只是象征性地出席会议并聆听领导的讲话,而很少有实质性地就某个特定问题提出建议并彼此协商的机会,大会上通过的决议通常是在会前由专家学者拟定好的,而很少是由与会的代表们商论、协商而最终达成的,这些决议并不能完全地反映广大民众的利益。要使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表达公共利益,就必须有效利用协商民主的各种优势,比如强化运用协商的方法,让代表们自由地进行开诚布公的交流沟通,让代表切实履行其代表职能。

(二)转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

“目前人民政协的机构建设已经比较完整,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议、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界别议事会议及根据需要召开的政协各组成单位及各界代表人士协商会议等。”[3]政协结构的完整性及其广泛包容性为不同的利益主体表达其诉求提供了平台与便利,但是政协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质性作用却不大,基本上是作为一个咨询议政机构及统一战线组织而存在。有必要转变其职能并充分利用其政治包容性及结构完整性来践行协商民主,使人民政协向协商民主组织发展,使其转变为一个能够让多元利益得以表达、公共偏好得以聚合、政策决议得以批判性地审议的公共平台。我们要促进政协工作的有序、公开进行,鼓励不同阶层、不同领域的民众积极参与到协商中来,集中民智,为政策的制定献计献策,以此整合不同的社会阶层与群体。

(三)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形式的多样化

在西方,较为广泛运用的协商民主形式有愿景工作坊、公民陪审团以及公民会议等,近年来,中国基层也出现了许多有协商民主意味的民主形式,如“民主恳谈会”[4]。我们有必要继续推进基层协商民主朝多样化的方向发展,总结现有的基层协商民主形式的经验教训,研究其内在规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理论,进而理论联系各地的实际,使协商民主泛化至全国各地,坚持不断完善并丰富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以此来推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进而为国家层面的改革提供经验支持。

(四)着力培育公民精神

所谓的“公民精神是孕育于公民社会之中的、以公共性作为价值皈依的、位于人类心灵深处的基本道德和政治秩序观念、态度和行为取向,它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它表现为公民社会成员对公共生活的热情融入和体验,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关怀和参与。”[5]要推进协商民主在中国发展,我们有必要着力培育公民精神,我们知道“协商是一个话语过程,并且具有公共性——所有公民都参与的共同性的社会活动。”[6]这就要求参与民主协商的公民要有较高的素质和较好的美德,公民必须具有责任意识,要意识到自己是政治过程及政治决策的一分子,要培育和发扬道德责任、平等和理性的意识,要增强公民在社区事务中的参与感,所有这些都是公民精神之精髓所在,我们应当毫不犹豫地大力培育和弘扬。

综上所述,协商民主理论完全可以作为我们推进政治民主化的新方向之一,我们应透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转变人民政协的职能并促进基层协商民主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着力培育公民精神来推进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实践。虽然选举民主是当今社会的主流民主形式,但是“民主精神并不一定只表现在最后的表决上,它完全可以表现在事先的充分协商和反复的讨论上。”[7]协商民主在西方国家底层的兴起并取得一定的成功印证了这一点,协商民主所倡导的协商理念与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价值理念不谋而合,因此,协商民主理论完全可以在华夏大地上绽放光彩,协商民主所倡导的参与、协商、共识、平等以及理性等价值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启示意义,中国的政治民主化改革也完全可以在现存的政治架构上吸纳协商民主所倡导的价值理念并朝向协商民主的方向发展,进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

[1]吴光芸.论公共领域的建构与协商民主的实行[J].理论探讨,2008,(2).

[2]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3).

[3]王维国,何深思.协商民主视野下的我国政治参与机制创新[J].新视野,2008,(6).

[4]陈剩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J].浙江社会科学,2005,(1).

[5]刁瑷辉.论协商民主与公民精神的养成[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3).

[6]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6.

[7]萧超然,晓韦.当代中国政党制度论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171.

Deliberative Democracy——New Direction of the Democratization of Chinese Politics

CAIXiao-bin
(Nancha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31,China)

This papermainly focuseson themeaning and characteristicsof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ory,then analyses the necessity of practic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China,at last,this paper gives some specific paths through which the practic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China can be promoted,these paths including reforming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changing the functions of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and promoting the diversity of the form of localpractice of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cultivate civilspiritin China.

deliberative;democracy;China;path

B023

A

1009-6566(2011)02-0023-03

2011-03-20

蔡潇彬(1986—),男,江西会昌人,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地方政府管理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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