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判例的情理适用探析
2011-08-15吴春雷杜文雅
天津法学 2011年2期
吴春雷,杜文雅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中国古代判例的情理适用探析
吴春雷,杜文雅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由于情理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属于比较独特的现象,因此,对它的考察和研究就一直没有间断过,包括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本文选择了相关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并对情理适用的价值进行了评判,认为情理作为法律之外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因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相对于法律的平衡作用;情理能够弥补法律的普遍性和规范性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漏洞;情理适用能够促进司法实践中的推理活动。
情理;判例;司法实践;价值评判
一、对中国古代情理的研究现状
由于情理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属于比较独特的现象,因此,对它的考察和研究就一直没有间断过。这些考察和研究,集中起来,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情理在中国传统文化的作用进行定位
霍存福在其《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一文中,不但将情理法视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而且把对于法律的情理化或情理性理解作为古人对法律精神、法律基础的文化追寻,并介绍了传统中国整个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过程[1]。张晋藩在《论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中认为“执法原情,法情并重”为中国古代法律所形成的自己独有的传统。
2.对情理的内涵和外延有所归纳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在《民事性法源的概括性检讨———情、理、法》中指出,情理可以“理解为一种社会生活中健全的价值判断,特别是一种衡平的感觉”,“是中国型的正义衡平感觉”,并认为情理的主要内容是习惯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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