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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法》中“欠薪支付令”制度的完善

2011-08-15胡朝晖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程序制度

胡朝晖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政法部,安徽芜湖240000)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劳动报酬是引发劳动争议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劳动者为了追索自己的劳动报酬有的时候不得不走上漫长而又曲折的维权征途。劳动者追薪路上的辛酸和痛楚也一直在不断地拷问和检验着我们法律制度的正义性和科学性。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似乎为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带来了一把“尚方宝剑”——即所谓的“欠薪支付令”制度。该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立法者的本意是想通过《劳动合同法》授予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权利,使劳动者能够避开漫长而又繁琐的仲裁、诉讼程序,达到快速追回被用人单位所拖欠的薪酬的目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近三年时间里,“欠薪支付令”这把被很多人誉为劳动者追薪的“尚方宝剑”并没有展现出其耀眼的光芒,也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据笔者了解,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利用“欠薪支付令”追索劳动报酬成功的案例少之又少,对于大多数基层法院来说,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甚至从未发出过“欠薪支付令”。这种状况必然会促使我们不得不去反思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如何在《劳动合同法》中完善该项制度?

一、《劳动合同法》中“欠薪支付令”的由来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欠薪支付令”并非该法的独创,而是源自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支付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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