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定程序的土地确权行为如何纠正
2011-08-15岱山县政府法制办
浙江国土资源 2011年3期
关键词:程序
岱山县政府法制办 杨 飞
违反法定程序的土地确权行为如何纠正
岱山县政府法制办 杨 飞
案情介绍:2004年4月10日,徐某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关于要求确认后院土地使用权属的申请报告》,要求依法确认自己后院土地使用权属。5月19日,市国土 资 源局作出《徐某后院所用土地使用权登记事项的答复》:1、徐某房屋所占土地及房屋前院面积,可申请土地确权登记。2、徐某房屋北面(即所申请的后院)35平方米土地权属,不能确权给你户使用。徐某不服该《答复》,向上级国土 资 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国土 资 源局于11月30日作出复议决定:1、撤销市国土资源局上述答复意见;2、责令市国土 资 源局履行职责,受理徐某对其所拥有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初始登记申请。同时在复议决定中还指出,认定徐家后院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于徐某实体证据是充分的。嗣后,市国土 资 源局受理徐某的初始土地登记申请,直接依据上级国土 资 源局复议决定书中关于权属争议的阐述理由,报所在市政府同意,向徐某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徐某后院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
分歧:本案主要问题是:市政府对自身违反法定程序的颁证行为是否有权主动撤消纠错?如何纠错?对此笔者做以下评析,求教于大家:
从程序上讲,市政府颁证确权程序明显违法:1、根据案件发生时《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者的申请,经审核后,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