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易犯的法律逻辑错误
2011-08-15巢会平
中国地市报人 2011年8期
关键词:法律
□巢会平
(江城晚报,吉林 吉林 132002)
新闻报道中易犯的法律逻辑错误
□巢会平
(江城晚报,吉林 吉林 132002)
随着普法的深入及新闻从业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现在,新闻作品中法律常识错误越来越少了。比如,把未经审判的人称作罪犯,将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混为一谈等现象基本很少见。但是,法学毕竟是一个专门的领域,要在涉法报道中做到稳妥、准确,光有粗浅的法律常识显然是不够的。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工作者,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懂得法律的逻辑,最大限度地避免工作中的失误。
法律逻辑本身是一门很专业的学问,但就实践和普适层面来说,它无非是对一切涉法事件或现象的合法性的论证。落实到具体的新闻报道中,就是记者讲述的事情或讲述的方式要严丝合缝,经得起推敲,符合立法本意和现行规定。从新闻实践来看,报道中易犯的法律逻辑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类。
概念界定模糊,使整个叙述的合法性存疑
很多时候,稿件中一笔带过的话,看似平平常常,甚至绝大多数人都不认为有什么不对,然而剥开来分析,竟是大有说道。涉法报道尤为如此。有时,一个关键的用词存在争议,可能就会使整个事件的性质发生变化。
2007年10月,某报一篇报道中写道,“日前,我市一名城管协管员在执法时被恶意报复,头部和手臂受刀伤”。初一看,像没什么问题,可仔细琢磨后,读者就提出了质疑:城管协管员有执法权吗?直接说其执法妥当吗?事实上,按照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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