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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民融合式发展中非军工企业的生长点

2011-08-15李宇宙

中国军转民 2011年9期
关键词:军品国防科技军工

文/李宇宙 薛 红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国要“全面推进经济、科技、教育、人才等各个领域的军民融合”,即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深入研究探索非军工企业的军事功能问题,既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的实际举措,又是顺应军民融合式发展大趋势的重要步骤,具有巨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非军工企业在计划模式束缚下发挥军事功能的艰难探索已有多年,必须建立适应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制度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机制

非军工企业,可以理解为一切不具备生产军工产品资质的企业,包括私有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等。我国《公司法》有这么一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更明确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依照法律,军工生产领域必须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私有企业无权进入军工生产领域。但在当前,许多参与军工生产领域的非军工企业实际上都是私营企业,严格意义上讲,它们都是非法进入,这就导致非军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许多不可预知的阻力。

首先,应确立立法规范制度,明确非军工企业的“准入”与“退出”标准。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本着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自主技术创新、密切非军工企业与国防科技工业合作的原则,司法部门必须与军队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广泛调研论证,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一系列法律规章。目前应重点对非军工企业的“准入”、“退出”、非军工企业的社会责任、非军工企业高级技术人才使用与流动等方面加以规范。

其次,应确立保密资质审查制度,完善非军工企业的“认证”标准。安全保密是军工生产领域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于信息化装备的生产研制,保密工作更事关国家和军队的战略全局。当前,非军工企业的“准入”问题尚未解决,安全保密制度也还存有诸多不足,在敌我情报信息争夺日益激烈的今天,这将产生重大保密隐患。因此,安全保密审查必须成为资格审查制度中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对于承担军用产品生产的企业,可首先由军队及国家安全部门共同进行安全论证,确定安全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该项目资格证书的发放范围。

再次,应确立研发生产制度,制定非军工企业的“运行”标准。当前,急需建立“军民高新技术共享”或“民技军用”的渠道,并以此指导非军工企业与军工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实践中,可由解放军总部牵头,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具体组织军、地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合作方案,并组织技术、管理专家,深入部队基层一线,对相关军工产品可能发挥的效能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对合作方案进行专项论证,评估可行性。对于民用技术已转化为军用产品的项目,要及时跟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进行阶段性的分析总结。

二、非军工企业参与军工生产是国防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发挥国家与军队的宏观调控功能,形成“小核心、大协作”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军品”与“民品”间的界限更加模糊。处在这一模糊地带的产品生产,往往是军地双方共同管理。而地方政府与军队间,没有综合的管理机构,更缺乏军民合作的规划性文件,统筹协调力度小,往往根据单方的理解制定相关管理方法或条例,导致军地双方的管理措施差别大,非军工企业处于两难境地。

首先,应建立军地统一的管理机构,实时发挥宏观调控功能。对处在军品研发领域的非军工企业进行宏观调控,单纯由军队或地方组织是不行的,但更不能两头管理,相互影响。面实际上,目前我国这样的宏观调控往往是地方或军队单方的,并且实施过程中常受到多种因素制约而导致中断。我国国防部兼有国家和军队两重性质,同时借鉴美军的成功做法,应以国防部为牵头单位,协调国家有关部委和解放军总部有关部门,组建一个统一的机构,全程实时地负责国家整个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规划,并统一实施资金调拨、分配,审批、验收相关军工生产项目。

其次,应形成“小核心、大协作”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促进军品研发与生产领域的结构性调整。2004年,国家确立了“小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战略,在宏观指导层面对非军工企业军事功能的发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工业体系的具体内涵应当进一步明确和界定。笔者认为,“小核心、大协作”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应该向哑铃型结构发展。其中的“小核心”应该更小,主要包括特殊军品(如战略核武器、核潜艇、战术毁伤武器等武器装备)和武器装备的总体设计、系统集成等。“大协作”应该涵盖面更广,主要应该包括除“小核心”以外所有武器装备配套件和一般原材料、元器件。我国的国防科技工业,必须加强核心军工能力建设,抓住“小核心”的一头,即特殊军品的生产要由国家承担起来。对于军品的系统集成、总装、总测,以及军品的自主创新、自主开发,要采取军工企业与非军工企业自由竞争的方式进行。

三、军工生产领域的不平等竞争问题仍比较突出,必须发挥市场的主体导向性作用,大力调整非军工企业与军工企业的资源配置

受计划经济体制和经济利益的影响,军工生产领域的不平等竞争问题仍旧比较突出。如果缺少市场的主体导向性作用,一方面,一些非军工企业必然要靠建立军方的人脉关系网来当“通行证”,这种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随着军、民产品界限的日益模糊,一些国防工业正在从事的工作,地方商业领域也在同时进行。由于市场需求的刺激,商业领域往往比国防领域发展得更快,这必将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首先是调整税、款、信息等资源配置。国家在税收、贷款、信息供给等方面为非军工企业提供的支持远远低于军工企业,尤其在信息提供方面,非军工企业与军企业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信息获知是进行合作的前提,对军工领域的需求及技术指标不了解,非军工企业就无法进行针对性的竞标准备。因此,应在上述几个方面把非军工企业与军工企业放在同等的竞争环境中,以促进公平有序的竞争。可采取政府担保、国家设立研发生产基金、国有银行重点扶持、商业银行辅助扶持等方式,为进入军工领域的非军工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同时,对于生产军地通用产品的军工企业,经济政策也应适当紧缩,此举也是落实“小核心、大协作”战略的具体举措。

其次是调整技术标准资源的配置。军用技术标准和国家技术标准不通用,非军工企业产品技术再先进、性能再好、成本再低廉,军队也只能因为设备的不配套而无法采购。非军工企业如果想顺利进入军工领域,必须重新建立生产线,重新按军方的标准生产产品,这不仅是巨大的浪费,也增加了非军工企业进入的门槛。因此,必须加紧建立国家标准、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协调的体系,加快实施“军标瘦身”计划,逐步缩小军用标准的使用范围,对于不得不使用军用标准的产品,必须预留接口。国家在制定新的地方技术标准政策时,必须贯彻国防要求,要有助于促进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现存的军工企业,也应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从而形成军、地合力推动标准兼容的工作。

再次是调整军品采办资源的配置。我军的军品采办多以指令性、计划性、选择性为主,公开招标为辅,用于招投标的比例很低,而且一般只向传统军工企业下订单,这必然会减小非军工企业参与军工生产的份额,对非军工企业参与军工生产的积极性有较大影响。国家应当在“大协作”领域内的军品采办方面实施放宽政策,逐步形成面向全国的开放型军品供需市场,实行规范的招投标制度,由现在实行的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制向国家军事订货制度转变,为非军工企业参与军工生产提供公平公开的竞标平台。

四、非军工企业难以完全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需要,必须依靠内外部因素的双向作用,提升非军工企业的自身素质

据有关资料,目前我国有将近65%的小型非军工企业的生产还处于简单模仿、复制阶段,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这些非军工企业的竞争力低,且多数是在家族企业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对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存在天然的排斥,从而导致这些企业的竞争力始终得不到有效提升。特别是非军工企业参与军工领域的研发与生产,往往过于重视自身经济利益,难以从国家战略全局考虑如何发挥军事功能。上述这些弊端,对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纵深推进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应在法律上确定非军工企业的责任,并建立专职机构实施监督。目前特别应注重职责的划分与明确,通过法律的强制约束力,确定非军工企业在参与军工研发生产、储备军工技术、提高国防潜力等方面的责任,以强制性的手段,提高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条文的制定,必须将利益与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偏重任何一方都会造成生产的无序和更大的资源浪费。同时,可以考虑由政府及实力较强、诚信较高的非军工企业联合成立“非军工企业参与军工生产行业商会”,以监督非军工企业对自身职责的履行情况,并为非军工企业合理化解风险及形成理性生产的氛围提供服务。

其次,应加大对具有军民两用技术能力企业的资金投入。日本政府将军工生产总值占企业总产值10%以上的企业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在经费投入上实施政策倾斜,其防卫厅每年同这些主要企业签订合同,保持必要数量的军事订货,并提高价格30%左右,以吸引和鼓励非军工企业从事军工生产。不仅如此,日本政府还直接出资资助非军工企业的研发工作,其科研开发经费直接用于军事方面的并不多,多数投向非军工技术领域。在巨额资金的支持下,日本培养了一批具有超级实力的科技型大企业,这些企业成为日本自卫队武器装备最大的供应商。在我国,导致非军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高的关键问题是它们的自有资金不足,没有实力进行纯投入性的自主创新。因此,可借鉴日本的做法,在国家层面上抽出一定的财力,加大对非军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投入,促进它们快速形成竞争实力。

再次,应有序推动非军工企业的集团化进程。由于军工生产的高标准、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使一些实力不强的非军工企业望而却步。而集团化之路是世界企业发展趋势,也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因此,可以考虑由国家有关部门引导非军工企业进行必要的重组、合并,促进非军工企业之间、非军工企业与军工企业之间的有机融合,形成集团化经营规模性的组织。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开始起步。但这种非军工企业的重组还只是零星和自发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着眼长远,搞好战略筹划,加强顶层设计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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