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制度研究
2011-08-15唐毅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1年10期
关键词:制度
●唐 毅
(上海虹口区消防支队,上海 200092)
(本栏责任编辑、校对 马 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此规定是行政强制法学理论中的代履行制度。自《消防法》施行以来,笔者尚未找寻到公安消防机构成功实施代履行的案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是公安消防机构对代履行制度认识不清、理解不到位,没有具体的实施程序,尤其是未规定执行费用的收取程序;二是源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代履行制度作为行政强制法的重要内容,无法可依,影响了代履行制度的正确实施。
一、代履行制度的定义
代履行也称代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义务,而该义务又可由他人代为履行,行政机关以行政合同的形式委托第三人代替行政相对人履行,并由行政相对人承担第三人的履行成本,行政相对人拒绝缴纳的,行政机关应强制执行。代履行是一种广泛使用的间接强制执行方法,在代履行中第三人只是履行义务的主体,而不是行政机关授予第三人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与第三人之间是基于行政合同的委托关系,委托的具体内容是代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是取得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行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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