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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探讨

2011-08-15刘庆永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1年10期
关键词:油灯火源危险源

●刘庆永

(拉萨市消防支队,西藏 拉萨 850000)

西藏自治区文物古建筑众多,是我国珍贵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精神文化财富。就西藏文物古建筑特点而言,多为石木结构,耐火性能极差,火灾荷载大,一旦失火,火灾蔓延速度快,火势发展凶猛,扑救极其困难,会造成经济、文化等不可估量的损失。由于文物古建筑个性化强,消防技术要求差异大,现有的消防技术和设施不能很好的适应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的需求,在火灾预防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西藏文物古建筑火灾危险源分布

(一)酥油灯

文物古建筑殿堂、僧舍、房间内大多燃有酥油灯,这些酥油灯摆放在神龛前,神龛上裹有丝绸布料,悬挂着大量的布帘和幔帐,极易辐射引燃。在大的厅堂、千供(百供)酥油灯房内,有大量的酥油灯阵列。该类空间多为顶部镂空,空气流动通畅,且朝佛群众前来点酥油灯和给酥油灯加油频繁,若控制不利,酥油灯阵列就会成为一个大面积的火源。

(二)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火灾危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缆电线沿着木质的梁或柱布置,且局部分布较密集。重点寺庙虽穿管保护,但部分管线材质防火性能达不到要求,穿管保护不到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二是部分电气线路采用明线敷设方式,且线路老化。三是配电箱、电气线路保护装置等采用自制的木质可燃材料,配电箱直接安装在木柱或木板上。四是室内及露天多处未设置防雨型闸刀开关,且安装在木结构上。五是在古建筑上安装电视接收天线,造成雷击隐患。六是文物古建筑维修期间,拉接临时性用电线路,未采取保护措施,实施电焊、气焊作业。七是僧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三)生活用火

文物古建筑多使用木材等作为燃料生火做饭或取暖。部分文物古建筑采用液化气灶、燃油灶作为生活用火。若此类火源管理不善,易引发火灾事故。

(四)香火炉

文物古建筑内分布着大量的香火炉,香火炉内的燃料为阴燃燃烧,若保护和控制不利,易引燃木质香炉或发生烟灰飞扬,引燃临近的织物布料、木结构等可燃物。

(五)人为火源

文物古建筑内的人为火源包括:小孩易产生的玩火行为;在文物古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朝佛人员供奉香火;在文物古建筑内吸烟;文物古建筑内分布着大量可燃物和随手可得的火源为犯罪分子纵火提供了条件。

二、西藏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在文物古建筑先天性防火条件差,按照“整体性保护和保护原状”的原则,不能对文物古建筑实施大范围、大面积消防安全改造,现有的技防措施不能很好适应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的前提下,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应以人防措施为主,严格控制文物古建筑的危险源。

(一)完善文物古建筑法律、规章体系

出台或修订完善地方规章、技术标准,完善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结合近年来文物古建筑火灾特点和消防安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的西藏文物古建筑政府规章进行修订,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岗位防火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经费保障,严格各类危险源的管理和防范,并明确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立法协调,制定出台文物古建筑地方标准,规定文物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修缮期间危险源的技术防范要求。在日常工作中,用足、用好消防行政管理手段,确保标准严格执行;文物古建筑单位结合本单位危险源分布特点,针对性制定完善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定点监护、加大检查(巡查)频次等多种形式,对危险源实施严格管理。

(二)严禁外来危险源进入文物古建筑

在法律、规章中应严格明确外来危险源进入文物古建筑的条款规定,并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游客、朝佛群众、僧人、文物古建筑工作人员提高对火灾危险源和火灾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保护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的意识,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律义务。文物古建筑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防火标志,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加强安全检查,严禁游客等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引火物等进入文物古建筑单位。严禁将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文物古物建筑物重要部位;信教群众携带火源进入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单位的,应加强说服教育和引导,主动配合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划定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三)严格香火管理

酥油灯、香火炉等香火器具应采用不燃材料,供奉香火的台座表面采用非燃烧性隔热材料,且放置稳固,严防碰撞;香火与易燃、可燃物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严防辐射热引燃可燃物。禁止在香火上方悬挂可燃、易燃物;香火炉要采取防烟灰飞扬的措施,避免飞火引燃附近可燃、易燃物;香火供奉点应派人定点看护,并配备灭火器材,供奉完毕后及时进行清理、熄灭余火;千供(百供)酥油灯点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供奉千供(百供)酥油灯的建筑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提高防火条件,配备灭火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严格电气火源控制

1.电气设施的引入。严格按照电气安装技术规范和防火的安全技术措施,布设配电线路、安装用电设施设备。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在电气设备、电气线路运行期间定期委托电气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和维修保养。

2.防配电线路短路。一般应将照明电源与动力电源分开。如合用同一电源时,照明电源不应接在动力总开关之后,而应分别有各自的分支回路。所有配电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配电干线均应设置带有保护装置的总开关。配电盘后的接线应尽量减少接头,确实需要的,接头应接触紧密、牢固,最好采用锡焊焊接并用绝缘胶布包好。供电线路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采用穿钢管(或电线管)敷设。导线的绝缘应符合线路电压的要求,运行电压应及时调整,使其保持额定电压,防止过电压使绝缘损毁,发生短路。穿过楼板和墙壁的导线,应用钢管、硬质塑料管保护,以防绝缘损毁。

3.防配电线路过负荷。依据用电负荷选择导线截面,导线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要求,并考虑余量,定期测量和检查线路的负荷,发现负荷增大、应及时予以纠正。线路不准乱接电线,不准随意接入大功率的负荷,如电热、空调和大功率灯泡等,防止线路过负荷发热。定期检查和校核线路的断路器、熔断器、保险、闸刀和连接部位的运行情况,以保证各部件运行正常,并在过负荷时能及时切断电流。随着配电线路负荷的变化应及时更换配电设备和导线、使其与负载容量相适应,或者合理调节负荷。

4.防接触电阻过大。提高配电安装和检修质量,尽量减少中间接头。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电阻应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采用远红外测温仪器等设备,经常对运行线路和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巡视,检查接头的松动和发热情况,发现过热情况应及时处理和紧固。大截面导线的连接应按接头制作标准要求,采用焊接法或压接法,以减小接触电阻。

5.电气装置。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对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不应安装额定功率超过60W的白炽灯、高压汞灯、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插座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安装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开关,宜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且操作灵活、接触可靠;相线应经开关控制。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在干燥无尘的场所,采用的木制配电箱(板)应经阻燃处理;导线引出配电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五)严格用火、动火管理

文物古建筑单位应严格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审批用火、动火的范围和要求。需要生活用火、动火的区域应有专人看护,清除周围可燃物、易燃物,落实防护措施,配置相应的灭火设施。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的重要建筑内禁止生活用火,设置生活用火的建筑应远离主要建筑,且落实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

[1]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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