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刑罚和从宽问题探讨
2011-08-15金华捷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老年人
□金华捷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法治论坛
《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刑罚和从宽问题探讨
□金华捷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法总则的内容做出了改动,并且废除了十三个罪名的死刑,其积极意义被刑法学界所普遍认同。然而,在学界,有关附加刑及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和老年人从宽条款的适用尚存争议,死缓的减刑以及是否应当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也是见仁见智。本文结合立法精神,就上述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刑法修正案八;死刑;特殊群体;从宽年龄节点;学理解释
主持人:钱 江
一、前言
《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为“修正案八”)的颁布,为中国刑法的不断完善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修正案八废除了十三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充分反映了我国刑罚观念的改变;此外,在不改变原有体系框架的前提下,结合实务中的不足,就刑法总则中的一些条款做出相应调整,不但表现出我国立法技术的不断成熟,也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然而,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条款是否妥当,贪污贿赂犯罪是否应当废除死刑,死缓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改动是否合适,以及关于老年人从轻,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和老年人缓刑的从宽和附加刑执行的适用等问题,在学界仍存有争议。
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条款的相关问题
(一)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是否应当取消死刑。修正案八规定,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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