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权力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与发展
2011-08-15吴国刚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吴国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53)
论行政权力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与发展
□吴国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53)
宪法将检察机关基本职能定位为“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扩展到行政领域,既是对实现行政法治这一时代诉求的回应,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监督的方式必须从事后监督,转向事后监督与过程监督兼顾;依法律规则为主的监督,转向同时注重法律原则的监督。
行政权力;检察监督;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后者是一定意义上的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的间接法律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这是我国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通过比较行政权力监督的上述两种制度我们发现,关于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制度已发展得较为成熟,尤其自行政诉讼法颁布的二十几年里,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行政诉讼领域已形成典型的问题意识与具有范式意义的解决进路;而行政权力检察监督制度仍处在探索阶段,因而在当今的法治背景下这已是一个亟待拓展的课题。
一、行政检察监督的定位
(一)行政权力运行的一般特点。在我国,80%以上的法律规范由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权的运用既是执行国家法律规范的主要途径,也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方式,更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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