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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两步走”问题探析

2011-08-15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2期

涂 晟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2249)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两步走”问题探析

涂 晟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2249)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出现了“两步走”的问题,即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分开进行。这种源于制度安排不合理的操作模式,导致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和资本市场中出现的公平和效率的缺失,带来了许多问题。只有通过完善并购重组市场监管相关法律制度,实现资产重组的“备案制”,才能实现破产重整“一步走”的愿景。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债务重组;重大资产重组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债务人,通过各利益相关方的协商,并借助于法律的强制性,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重组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摆脱困境获得新生的特殊法律程序。它的实施对于防范大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破产带来的种种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破产法》自2007年6月30日实施以来,截止到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已有28家上市公司[1]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但是,在这些上市公司重整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两步走”就是其中之一。

一、破产重整“两步走”的现状

(一)什么是“两步走”?

所谓“两步走”模式,“第一步”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进行的债务重组,主要是债权人减免部分债务,出资人进行缩股和股权让渡,使得重整后的ST类上市公司变成了个相对意义上无资产、无负债的净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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