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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赔偿义务问题解析

2011-08-15朱素明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国家

朱素明

(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行政复议机关赔偿义务问题解析

朱素明

(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国家赔偿法》经过2010年的修改,在很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行政复议机关赔偿义务的规定并未修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就未能得到根本解决。本文从行政复议机关的赔偿义务入手,对涉及行政复议机关赔偿义务的相关法律条文和引发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建议。

国家赔偿;行政复议机关;赔偿义务;问题;修改建议

《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后,被法学界专家认定为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甚至学者戏称为“国家不赔法”,意指其获赔少、获赔难。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新法在归责原则、索赔程序、赔偿标准等方面有了一些改进,但是整体上并没有改变其“国家不赔法”的状况,在很多方面有待突破。比如《国家赔偿法》第八条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赔偿义务的规定并未修改,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对存在问题和解决思路进行探讨,以期以后修法时改进。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承担行政赔偿义务的组织,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履行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赔偿义务,《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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