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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影响

2011-08-15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西宁市810007

中国药房 2011年36期
关键词:药品生产企业

时 敏(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西宁市 810007)

2009日年8月18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卫生部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从9月21日起开始逐步实施该目录。2011年6月起,我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行政村卫生室已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实行公开采购、统一配送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目录中全部药物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目录[1]。

基本药物政策实施后,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采取的策略主要是激励机制[2],包括:合理制定定价政策和税收优惠,保证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企业获得合理的利润。通过集中采购、定点经营等方式鼓励市场竞争,降低基本药物价格。对市场不愿经营的品种采用政府定点生产、价格补贴等方式。

1 我国基本药物生产和流通现状

药品的供应链在我国较复杂,从生产到消费需要许多环节,核心环节主要是药厂、零售药店、医院和患者。就生产能力而言,我国基本药物的自给能力充足。药品批发、配送和零售网络建设基本完善。推广基本药物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竞争,影响了非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但与此同时,基本药物的推广使用也给一些大型的、管理规范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带来了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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