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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型司法及其权威
——以法院调解实践为视角

2011-08-15李瑜青雷明贵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李瑜青 雷明贵

合作型司法及其权威
——以法院调解实践为视角

李瑜青 雷明贵

考察一下法院调解发展可以发现,它经历了式微到再次被重视的过程。法院调解提出了一种合作型司法模式。中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将更多的着力点放在“当事人主义”上,即赋予当事人更完整的程序权利。民事司法程序的原被告双方具有对等的诉讼权利,以保证其平等的对抗性地位,与裁判者共同构成一个对抗制的三方审判模式。但法院调解的发展突破了原有的“对抗型”司法为唯一模式的思维框架。文章通过对基层法院的调解实践的解剖,深入分析调解这种合作型司法运行的动力、发生的方式及司法权威性构造的特点等,认为合作型司法模式反映了法治的民主性内涵,是和谐司法的文化表现。

法院调解;合作型司法;司法权威

法院调解的发展使我们看到一种合作型司法正在悄然兴起,突破了原有的“对抗型”司法为唯一模式的思维框架。本文通过对基层法院的调解实践的解剖,深入分析调解这种合作型司法运行的动力、发生的方式及司法权威性构造的特点等。

一、调解是如何进行的

本文的研究以对湖南省3个基层法院的调研为基础。在调研期间,笔者除查阅相关资料之外,重点参与了25起案件的旁听,并访问了数起案件的当事人。从所获得的资料来看,当事人和法官都是基于自身利益作为选择,其选择的结果显现出“案件管理”的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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