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性质新论*
2011-08-15孙沛成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制度
孙沛成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北京 100091)
票据时效的性质在我国票据法理论上存在着严重的争议。“除斥期间说”、“消灭时效说”、“独特时效制度说”、“抗辩权发生说”,众说纷纭。本文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重新梳理和辨正,以期获得合理的理论结论和制度建构。
一、国内关于票据时效性质的主要观点
(一)除斥期间说
票据时效究竟为消灭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不同观点。[1]此种观点由于具有明显的漏洞而被否定: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票据时效的客体则为请求权;除斥期间为固定期限,不适用消灭时效延长、中止和中断的规定,票据时效则恰恰相反。
(二)消灭时效说
这种观点将大陆法系的消灭时效制度直接适用于票据时效之上。由于大陆法系消灭时效制度在此问题上居于绝对统治地位,因此,消灭时效说为票据时效性质的主导观点。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台湾学者的态度上明显表现出来。如梁宇贤在其票据法著作中毫不犹豫地认定票据时效的性质为消灭时效,除票据法的特别规定外,关于中止等其他事项一律适用民法关于消灭时效的规定.[2](P102-107)
大陆有学者也认为,票据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其结果为实体权利的消灭,不同于我国的诉讼时效。[3](P337)1
(三)独特时效制度说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票据时效应该从消灭时效中剥离出来,形成一个特殊的时效制度。具体理由为:消灭时效的完成利益可以放弃,票据时效则否,这是由票据法的公法性和强行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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