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消防 以法为先兼评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2011-08-15张华
水上消防 2011年3期
□张华
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火灾案令人痛心疾首,发人深省,更是在全国范围内敲响警钟。高层民用建筑 (下称高层建筑)功能复杂、火险漏洞较多,发生火灾时,烟火蔓延途径多,易形成 “立体火灾”,灭火用水量大,供水难度大,施救相当困难,通常后果严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该如何保障?建立消防电子预案系统、防火层建设、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其实,以上措施均得付诸于法,以法为先、有法可依,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障之前提与关键。
此次新修订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下称 《实施办法》)专门增加了高层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审核与验收要求,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该条规定体现了立法者与执法者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高度重视,对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障意义重大。但该条规定仍有进一步的完善空间,在此,结合该条规定的细节漏洞,从立法层面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细化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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