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和潜力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
2011-08-15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国防 2011年6期
关键词:制度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国防动员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是国防动员平时准备和战时实施的基本依据,潜力统计调查是掌握和评估国防动员潜力资源状况的主要途径,三者同为国防动员组织活动的基础性内容。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和潜力统计调查制度,是加强国防动员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的有效措施,对于保证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国防动员活动的效率,确保国防动员预定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本条将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和潜力统计调查作为国防动员的基本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有利于这些制度的健全完善和长期坚持。
一、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制度
国防动员计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国防动员活动进行的部署和安排,包括国防动员长期、中期和年度计划。国防动员计划制度,是为编制、执行国防动员计划而制定的相关程序和行为准则。建立健全国防动员计划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国防动员各项准备,是有效开发和积蓄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平战转换能力的重要措施。世界主要国家普遍重视建立动员计划制度。例如,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动员计划制度,从动员需求的确定、动员需求与动员能力的评估和对接,到动员计划的拟定和审查,以及动员计划的管理和启用,都制定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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