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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规定

2011-08-15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国防 2011年9期
关键词:军队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落实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这一规定,从总体上明确了和平时期进行国防动员准备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其中也包含了将国防动员准备的相关内容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本条依据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国防动员方面的职责分工,分两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落实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落实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的主体

根据本条规定,落实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是指军队司令、政治、后勤、装备等与动员密切相关的部门。根据国防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是落实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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