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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社会管理 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2011-08-15呼俊敏

支部建设 2011年20期
关键词:机制村民群众

■呼俊敏

创新农村社会管理 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呼俊敏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并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新观点、新要求,是今后党政干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好群众利益的行动指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模式发生了历史性巨变,但随之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权力来源的规范化名存实亡,选举成为家族宗派势力乃至黑恶势力的盛宴,贿选、暴力参选、拉票现象日益突出,致使村庄选举和治理出现了普遍的私人化趋势。在人财物持续流出的村庄,无法选出好的当家人。村“两委”关系、乡村关系成为基层治理中的焦点问题。“两委”班子“两张皮”、“两条心”,为了争夺对村内各种资源的控制权,形成了不同派别,导致“两委”关系成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大难点。权力行使的规范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难以落实,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大事,往往由村干部研究决定,甚至由村委会主任或支部书记个人说了算,致使“村民自治”变异为“村官自治”。村务不公开、假公开或策略性公开,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村级组织的动员和支配能力以及相应的行动能力迅速弱化,导致好政策并没有带来好的治理。农村矛盾普遍表现为权力之争、利益纠纷,突出表现为村级组织乱批乱占耕地和不公开、不透明、不公平的腐败问题,集中表现为干群矛盾。

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入手,因为只有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才能坚持好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才能实现好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够给群众创造一个和谐、稳定、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实现政府职能从“管”到“理”的转变。重点强调服务职能的发挥,促进政府职能由管制型到服务型转变。认真落实宪政体制下的公民权利,切实保障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公信力;要从公共政策的公平、正义角度来解决农村长期积累的问题。树立政府为全民公益的观念,真正落实我国公民依照宪法和现行法律应该享有的公民权利。求“化解”而不求“破解”,求“对话”而不求“对抗”。各级干部要到农村去,到群众中去,到困难多、矛盾多的地方去,到群众需要解决问题的地方去,到工作推不动的地方去,掌握民情、化解民怨、纾民困、排民忧、解民难,靠群众观点,尊重群众、服务群众、赢得群众,用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取信于民。

创建“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代表会议为权力中枢,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的村民自治体制,并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环节上创新,探索出一条强化乡村政权,促进基层官民良性互动的机制,实现党的领导、村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村的有机统一;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推动形成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局面。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人民群众永远是党的智慧和力量的源泉。有广大群众的自觉参与,我们的社会管理工作就有了成功的基本保障。因此,在工作方法上要加强党和政府对民意诉求的认知和反应能力。党和政府应该提高把握社会发展尤其是社会问题的灵敏度和精确度,克服信息流程长、横向沟通难、感知认知能力弱、反应处置慢的弊病,并且要加大了解农村管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空间密度,增强认知的广度、深度、速度及认知的确定性、真实性。建立民意诉求渠道畅通的平台和听取民意的常态机制。充分激发和方便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实现政民互动互促的良好机制,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主,仲裁调解、行业调解、民间调解等为补充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把矛盾控制在源头、纠纷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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