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书中“行政村”一词的使用
2011-08-15梁滨久
志书中“行政村”一词的使用
梁滨久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一些已出版的志书中记述了行政村,如哈尔滨市《道外区志》(1991~2003)《环境》编《行政区划》章《乡镇》一节记:“2001年末,万宝镇政府由下辖10个行政村调整为7个行政村……共有41个自然屯。”《建德市志》(1978~2005)《建置政区》编《建置》章《乡镇、街道建置》节有一目名《行政村调整》,其中记:“1999年10月,经市政府批准,三都镇建立渔业村,由余家、小里埠两个自然村组成。”渔业村就是一个行政村。该市志《民政》编《基层自治组织》章《农村村民委员会》节有一目《村民委员会选举》,其中记,“至(1984)年底,全县514个行政村有426个村完成选举”;2002年“9月底,全市516个行政村换届选举结束”。再如方志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奉贤县续志》《地名》卷《镇名村名》章《村名》节记:“辑录村名296个,除县城南桥镇未设行政村外,全县其他21个镇所辖行政村的地名由来在记述范围之内,时限至2001年。”该志《民政》卷《基层自治组织》章《村民委员会》记:“1984年6月,全县19个乡的298个生产大队改建为298个行政村。”
作为行政区划意义上的行政村,存在于1937~1945年抗日战争时期及1949~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指当时在农村设立的基层行政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后,作为行政区的行政村就撤销了。人民公社化后,形成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建制。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政社分开,各地普遍恢复了“村”建制。一些政府部门在发文时便把“村”称为“行政村”。现在还有这种情况。
前年,看到一本方志著作,该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