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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书中“行政村”一词的使用

2011-08-15梁滨久

黑龙江史志 2011年6期
关键词:行政区自然村行政村

志书中“行政村”一词的使用

梁滨久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一些已出版的志书中记述了行政村,如哈尔滨市《道外区志》(1991~2003)《环境》编《行政区划》章《乡镇》一节记:“2001年末,万宝镇政府由下辖10个行政村调整为7个行政村……共有41个自然屯。”《建德市志》(1978~2005)《建置政区》编《建置》章《乡镇、街道建置》节有一目名《行政村调整》,其中记:“1999年10月,经市政府批准,三都镇建立渔业村,由余家、小里埠两个自然村组成。”渔业村就是一个行政村。该市志《民政》编《基层自治组织》章《农村村民委员会》节有一目《村民委员会选举》,其中记,“至(1984)年底,全县514个行政村有426个村完成选举”;2002年“9月底,全市516个行政村换届选举结束”。再如方志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奉贤县续志》《地名》卷《镇名村名》章《村名》节记:“辑录村名296个,除县城南桥镇未设行政村外,全县其他21个镇所辖行政村的地名由来在记述范围之内,时限至2001年。”该志《民政》卷《基层自治组织》章《村民委员会》记:“1984年6月,全县19个乡的298个生产大队改建为298个行政村。”

作为行政区划意义上的行政村,存在于1937~1945年抗日战争时期及1949~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指当时在农村设立的基层行政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后,作为行政区的行政村就撤销了。人民公社化后,形成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建制。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政社分开,各地普遍恢复了“村”建制。一些政府部门在发文时便把“村”称为“行政村”。现在还有这种情况。

前年,看到一本方志著作,该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因而,“行政村”之说是违背宪法的。笔者觉得有道理,认为,虽然这只是用词习惯问题上升不到“违宪”的高度,但是,既然村已经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而不是行政主体,那自然就不能称之为“行政村”了。此后,笔者在参与评议志稿时,就以该书的说法为根据,认为“行政村”的用词不妥。

近日,看到《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6期转摘人民日报检校组张志环、赵伟在2004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上发的《“行政村”可不可用》的文章,方知“行政村”一词还是可以用的。文章说:“有读者反映,在本报刊登的文章里,经常见到使用‘行政村’这个词,缺乏法律依据。读者提出这一论点的依据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到县、自治县一级分为乡、民族乡、镇。村不是一级行政区,即不是设有国家政权机关的一级地区。”文章辨析了“行政村”一词的含义,认为它并非指的是某一级国家行政区,而是“设有农村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文章还分析了“行政村”的成词原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村”和“行政”的解释以及《辞海》对“行政”的解释,指出“行政村”一词中的“行政”含有“管理工作”这层意思。根据汉语的引申义原理,“行政村”就是“设有管理工作机构的村一级单位或组织”。而“行政村”既可以是设有一个村民委员会的几个“自然村”的总称单位,也可以是一个设有村民委员会的自然村庄。文章的结论是:“行政村”可以是“自然村”,而“自然村”未必就是“行政村”。在我国农村中,这种现象是存在的,因而“行政村”一词有存在的必要。

不仅在《人民日报》上可以见到“行政村”用词,在一些报刊上也可以看到“行政村”的字样。如《农业经济问题》杂志2009年第11期段应碧的文章《中国农村扶贫开发:回顾与展望》上写到:“截止到2007年,行政村通电率达到98.3%,有97.8%的行政村可以接收到电视节目。”再如《光明日报》2010年6月20日头版《河南周口:访民问计开新路》一文写道:商水县“为一些行政村配强了‘两委’班子,使14个行政村达到了‘五个好’标准”;郸城县“在丁村乡刘营村、从楼等行政村建成了2万亩农业高效示范园区”。《光明日报》2010年1月11日第6版一篇报道,题目就是《辽宁2.3亿建设农家书屋——每村藏书1500册覆盖全省万个行政村》。

由此看来,不能按国家一级行政区来理解行政村,而应按“设有管理工作机构的村一级单位或组织”来理解行政村,一些志书使用了“行政村”一词并没有错。有的志书志稿可能是按国家一级行政区来理解“行政村”,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不是一级行政区,因而回避使用“行政村”一词,而用“村”或“村民委员会”来代替,如说某乡有多少“村”或某乡有多少村民委员会。用“村”来指称行政村是可以的,但是“设有农村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那个村,如果只称“村”,就反映不出是“设有管理工作机构的村”的意思,而且,说某乡有多少村,人们既可以理解为有多少设有村民委员会的村,也可以理解为有多少自然村,这就容易产生模糊认识。所以,“行政村”一词还是可以使用的。和行政村相对应的则是“自然村”或“自然屯”,这词义也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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