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推进双鸭山市地方志工作发展
2011-08-15双鸭山市副市长
黑龙江史志 2011年14期
双鸭山市副市长 高 民
2006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众所周知,《地方志工作条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地方志全国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依法修志,建立修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时至今日《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已有五年时间。在这五年的时间里,双鸭山市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为契机,有力推进了地方志工作的发展。
一、学习宣传《条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条例》既是我市依法修志的依据,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双鸭山市的市、县(区)两级地方志部门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各种途径,掀起一个学习宣传《条例》,贯彻落实好《条例》的高潮,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知晓、了解《条例》,关心、关注、参与、支持地方志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条例》是地方志工作的强大的武器,只有广泛宣传、准确把握,才能充分发挥其强大的作用。《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地方志机构立足于建立《条例》学习宣传长效机制,普遍举办了学习《条例》的培训班,促使广大史志工作者进一步领会《条例》精神实质,掌握规范性要求。另一方面我市把《条例》的宣传教育纳入到我市“五五”普法的规划当中,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提高公众对《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了解。……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