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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言之理”与“诗家之理”:中国古典诗话中情感的矛盾和统一(二)

2011-08-15福建孙绍振

名作欣赏 2011年25期
关键词:诗话抒情逻辑

/[福建]孙绍振

诗中情与理的矛盾,在诗话中引发争讼可能要从严羽(南宋理宗1224—1264年在位时在世)开始说起。当然,在严羽以前,欧阳修(1007—1072)、严有翼(1126年前后在世)对这个问题已经有所触及。欧阳修批评诗人“贪求好句而理有不通”,提示的是好诗与理的矛盾,但好句“好”,好在哪里,却并不十分明确。严有翼说得更明白一些:“作豪句”要防止有“畔于理”。豪就是豪情、激情,也即激情与理有矛盾,这实际上是说感情越强烈越容易与理发生冲突。到了严羽,二者的矛盾才充分揭开:诗有“别才”、“别趣”,也就是特殊的才华和趣味,特殊在哪里呢?第一,诗与理的矛盾极端到毫不相干的程度(非关理也)。第二,诗是“吟咏性情”,“性情”与“理”有不可调和的矛盾。第三,矛盾在哪里呢?诗的兴趣“不涉理路”,也就是不遵循理性逻辑。第四,诗“不落言筌”,“言有尽意无穷”,也就是直接用语言表达出来的是有限的,而诗的意味是无限的。诗的意蕴,不在言之内而在其外,可意会不可言传,不可捉摸到“无迹可求”的地步,但是可以感受得到。第五,这种才能与读书明理是不相干的,但是不读书不“穷理”,又不能达到其最高层次。这里的“穷理”很值得注意,不是一般的明理,要把道理“穷”尽了,真正弄通了,才能达到“极其致”的最高境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诗只是表面上与“理”无关,“理”是它的根源,也是它的最高境界。

严羽这里的“理”,显然有多重意涵,最表层的“理”,就是他在下文中指出的“近代诸公”“以文字为诗,以才学为诗,以议论为诗”,流于“末流者,叫噪怒张”甚至“骂詈为诗”。从这个意义上说,严羽针对的是宋朝的诗风。钟秀观《我生斋诗话》卷一引严仪卿的话说:“沧浪斯言亦为宋人以议论为诗者对症发药。”(郭绍虞:《严沧浪诗话校释》,人民文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页)但是,严羽的理的意涵,并不局限于此。他显然还把理当做诗歌历史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加以考量,从这个意义上说,“理”在诗中并不绝对是消极因素,其积极性与消极性是随史沉浮的。他在《沧浪诗话·诗评》一章中这样说:“诗有词理意兴。南朝人尚词而病于理;本朝人尚理而病于意兴;唐人尚意兴而理在其中;汉魏之诗,词理意兴,无迹可求。”很显然,他认为理不能独立地研究,要把它放在和“词”(文采)、“意兴”(情致激发)的关系中来具体分析。光有“词”,而没有“理”,成为南朝诗人的一大缺陷;光有“理”,而没有“意兴”,则是本朝人的毛病。只有把“理”融入“意兴”之中,才能达到唐诗那样的“词理意兴”的高度统一,更高的典范则是汉魏古诗,语言、情致和“理”水乳交融到没有分别的程度。

严羽把这个“理”的多重意涵,说得太感性,在概念上有些交叉,带着禅宗的直觉主义,并未把问题说得很透彻。但是,他的直觉很独到、很深刻,因而情与理的关系就成为日后众说纷纭的一大课题。

一方面是理与情的矛盾,严羽把它说得很绝;另一方面是理与情的统一,又说得很肯定,至于怎么统一,则含含糊糊。严羽说,第一,只要把理穷尽了就行;第二,把理与情融合起来就行;第三,如果不融合,理就成为诗的障碍了。严羽的这个说法中还包含着方法论,这个问题不能孤立地研究,只有从情和理的矛盾来分析。清代方观贞在《方南先生辍耕录》中提出“无理而妙”,贺裳在《载酒园诗话》中也提出这个命题。吴乔在《围炉诗话》中加以发挥:“理岂可废乎?其无理而妙者,如‘早知潮有信,嫁与弄潮儿’。但是,于理多一曲折耳。”后世支持严羽的一派,把严羽的思想简单化了,贺裳甚至极端到将元结的《舂陵行》、孟郊的《游子吟》,当做“六经鼓吹”来说明“理原不足以碍诗之妙”,诗与理之间没有障碍。这就把矛盾全部回避了。李梦阳则认为,理与情的矛盾,问题出在“作理语”,纯粹说理,只是个表达问题。而胡应麟(1551—1602)等则认为“理”是个内容问题:“程邵好谈理,为理缚,理障也。”但是李梦阳毕竟是李梦阳,他漫不经心地点到了体裁:“诗何尝无理,若专作理语,何不作文而诗为耶!”诗是不能没有理的,但是一味说理,还不如作散文来得痛快。这一点灵气就是反对严羽的诗话家也并不缺乏,不仅仅从情与理的矛盾着眼,而是从理本身的内涵与体裁的关系来分析。明代郝敬(1558—1639)得《艺圃傖谈》卷一,力主情理统一,反对“诗有别趣,非关理也”:“天下无理外之文字”。但是,他说并不是只有一种“诗家之理”,“谓诗家自有诗家之理则可,谓诗全不关理,则谬矣”。可惜的是,他只承认“诗家之理”,并没有涉及非诗的文体,也没有分析非诗之理。张时为在《张时为诗话》中有了一些发展,他把诗人之理与儒者之理对立起来分析:“诗有诗人之诗,有儒者之诗。诗人之诗,主于适情……儒者之诗,主于明理。”又说“诗人之诗”“取料之法中有幻旨”:“本为理所未有,自我约略举似焉,而若或以为然,执而言之,则固有所不通,谭子所谓‘不通得妙’”。这就涉及到诗中之理最根本的特点,即按非诗之观念来看是“不通”的,然而“不通得妙”。不通,是按逻辑来说的,可是按诗来说,则是“适情”的极致,按着适情的思路,就衍生出另一个情感的范畴“痴”。明代邓云霄的《冷邸小言》中有“诗语有入痴境”一说,钟惺(1574-1624)、谭元春的《唐诗归》卷十三谓“不痴不可为情”。清代贺裳得《载酒园诗话》卷一云:“情,痴语也。情不痴不深。”但是,这个“痴”还是很感性的语言,缺乏具体的理性内涵。

问题到了王夫之(1619—1692)的《姜斋诗话》卷四中才有所进展:“非谓无理有诗,正不得以名言之理相求耳。”这可能是中国诗话史上第一次正面提出,诗中之理与“名言”之理的矛盾。所谓“名言”之理,戴鸿森在《姜斋诗话笺注》中说,就是“道学先生的伦理公式”。这确是严羽所指的“近代诸公”的“议论为诗”,并没有太多新意,但是,王夫之进一步正面提出:“经生之理,不关诗理。”(《姜斋诗话》卷五)这个“经生之理”是很深刻的,实际上已经接近了实用理性不同于审美抒情的边缘,很可惜这个天才的感觉没有发挥下去,但是,多少对“理”作了具有基本范畴性质的分析。当然,这仅仅是从反面说,“经生之理”不是诗理,然而,诗家之理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呢?王夫之并没有意识到要正面确定其内涵。

把这个问题说得比较透彻的是叶燮(1627—1703),他在《原诗·内篇(下)》中这样说:

然子但知可言可执之理之为理,而抑知名言所绝之理之为至理乎?子但知有是事之为事,而抑知无是事之为凡事之所出乎?可言之理,人人能言之,又安在诗人之言之?可征之事,人人能述之,又安在诗人之述之?必有不可言之理,不可述之事,遇之于默会意象之表,而理与事无不灿然于前者也。

他把理分为“可执之理”和“名言所绝之理”,也就是“可言之理”和“不可言之理”,认定后者才是诗家之理。虽然,这从世俗眼光来看是“不通”的。他举杜甫的“碧瓦初寒外”,“星临万户动,月傍九霄多”,“晨钟云外湿”,“高城秋自落”为例说:“若以俗儒之眼观之:以言乎理,理于何通?以言乎事,事于何有?”的确,按世俗之理,这些诗句全部于“理”不通。“星临万户”本为静止景象,何可见“动”?“月傍”处处,均不加多,何独于九霄为多?晨钟不可见,所闻者为声,远在云外,何能变湿?城高与秋色皆不变,不可能有下降的意志。然而,这种不合世俗之理,恰恰是“妙于事理”的。这种于世俗看来不通的“理”之所以动人,因为是“情至之语”。中国古典诗话在情与理的矛盾上一直难以突破的问题,在叶燮这里,又一次有了突破的希望。无理的,不通的,之所以妙于事理,就是因为“情至”,因为感情强烈。如果说这一点还不算特别警策的话,真正的突破乃是下面:“情得然后理真,情理交至。”他和严羽等最大的不同是,在分析情与理的矛盾时引进了一个新范畴,那就是“真”。这个真,是“理真”,然而这个“理真”却是由“情得”来决定的,因为“情得”,不通之理转化为“妙”理。从世俗之理看来,不合理是不真的,只要感情是真的,就是“妙”的。而那些一看就觉得很通的,用很明白的语言表达的,不难理解的,所谓“写理事情,可以言言,可以解解”,倒反是“俗儒之作”。 如果说,光是讲情“真”为无理转化为“妙”理的条件,还不能算是很大的理论突破的话,那么接下来的论述就有点不同凡响了。他说诗歌中往往表达某种 “不可名言之理,不可施见之事,不可径达之情”。从不可言到可言,从不施见到可见,从不可径达到撼人心魄,条件是什么呢?他的答案是:

幽渺以为理,想象以为事,惝恍以为情,方为理至、事至、情至之语。

他在诗学上提出三分法,一是理,二是事,三是情。三者是分离的,唯一可以将之统一起来的,是一个新的范畴“想象”。正是这种“想象”的“事”把“幽渺”的变成有“理”,把 “惝恍”的、不可感知的“情”变得生动。情与事的矛盾,情与理的矛盾,是要通过想象的途径来解决的,想象能把事、情、理三者结合起来。为了充分说明这一点,他还举出李白的“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李益的“似将海水添宫漏”,王之涣的“春风不度玉门关”,李贺的“天若有情天亦老”,王昌龄的“玉颜不及寒鸦色”等句为例。的确,于事理而言,四川的道路不管多么艰险,也不可能比凭空上天更难,这不过是李白对于艰难环境的一种豪迈情感;宫娥在寂寞中等待,不管多么漫长,也不可能把大海的水都添到计时的“宫漏”中,这不过是强调那种永远没有尽头不可忍受的感觉;玉门关外不是绝对没有春天的风,这不过是思乡的诗人对于异乡的感知变异。大自然是无情的,不会像人一样逐年老去,李贺所表现的是人世沧桑变幻,而大自然却永恒不变;宫女之所以有不及寒鸦的感觉,就是羡慕它身上的朝阳象征着皇帝的宠幸。这些都是不合理的、不真实的,但是,却是合情的。这样的表现之所以“妙”,因为是想象的,情感本来是“幽渺”、“惝恍”的,不可言表的,但是通过想象却能得到强烈的表现。叶燮不像一般诗话作者那样,拘泥于描述性的事理,举些依附于景物似乎是不真的形象,称之为不合事理。他的魄力表现在举出直接抒情的诗句,它们的想象境界与现实境界有着比较大的距离。这种距离不是情与事的差异,而是情感与事理在逻辑上的距离。

这就涉及到理的根本内涵,这可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直到20世纪中叶,英美的新批评才在这方面提出了若干有学术价值的论断。

在20世纪中叶的美英新批评看来,抒情是危险的。艾略特说得很清楚:“诗不是放纵感情而是逃避感情,不是表现个性而是逃避个性。”艾略特这个说法是很极端的,其中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反对浪漫主义的滥情主义;二是诗人的个性其实并不是独异的,而是整个文化传统所塑造的。因而,个性和感情只是作品的形式。艾略特说:“我的意思是诗人没有什么个性可以表现,只有一个特殊的工具,那只是工具,不是个性。”兰色姆则更是直率地宣称:“艺术是一种高度思想性或认知性的活动,说艺术如何有效地表现某种情感,根本就是张冠李戴。”(兰色姆:《新批评》,王腊宝等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这种反抒情的主张,显然与浪漫主义者华兹华斯力主的“强烈感情的自然流泻”背道而驰。新批评把价值的焦点定位在智性上,理查兹还提出了诗歌“逻辑的非关联性”(兰色姆:《新批评》,王腊宝等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布鲁克斯提出了“非逻辑性”,他说:“邓恩在运用‘逻辑’的地方,常常是用来证明其不合逻辑的立场。他运用逻辑的目的是要推翻一种传统的立场,或者‘证实’一种基本上不合逻辑的立场。” (布鲁克斯:《精致的瓮》,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6页)只要向前迈出一步就不难发现,情感逻辑与抒情逻辑的不同。但由于对抒情的厌恶,他们始终不能直面情感逻辑和理性逻辑的矛盾。

理性逻辑,遵守逻辑的同一律,以下定义来保持内涵和外延的确定。情感逻辑则不遵守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是为了保证同一律),以变异、含混、朦胧为上。苏东坡和章质夫同咏杨花,章质夫把杨花写得曲尽其妙,还不及苏东坡的“似花还是非花”,“细看来不是杨花,点点是离人泪”。闺中仕女在思念丈夫的情感(闺怨)的冲击下,对杨花的感知发生了变异。变异是情感的效果,变异造成的错位幅度越大,感情越是强烈。

抒情还超越了充足理由律,以“无端”为务,而无端就是无理。对于诗来说,有理,完全合乎理性逻辑,可就是无情感,很干巴,而无理(无端)才可能有诗的感染力。在这方面,我国古典诗话有相当深厚的积累。吴乔《围炉诗话》卷一提出“无理而妙”的重大理论命题,不但早出艾略特的“扭断逻辑的脖子”好几个世纪,而且不像艾略特那样片面,把“无理”和“有理”的关系揭示得很辩证。

当然,古人的道理还有发挥余地。

无理就是违反充足理由律。李清照的《声声慢》:“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首先,“寻寻觅觅”是没来由的,寻什么呢?模模糊糊,目标不明确才好。妙处就在某种失落感,不知道失去了什么。其次,从因果逻辑来说,结果怎样呢?寻到没有呢?也没有下文,可妙处就是不在意结果,不在乎寻到了没有。没有原因,也没有结果,才能表现一种飘飘忽忽、断断续续、若有若无的失落感。

无理,就是可以自相矛盾。布鲁克斯说:“如果诗人忠于他的诗,他必须既非是二,亦非是一:悖论是他唯一的解决方式。”(布鲁克斯:《精致的瓮》,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但是,即使是悖论,也不仅仅是修辞的特点,而且是情感的特点。陆游的《示儿》:“死去元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明知“万事空”而看破一切,还要家祭告捷,在这一点上不空,不能看破。从理性上说,这应该是与“万事空”自相矛盾的,但全诗的好处就在这个自相矛盾上。

在中国古典诗歌中,这样的直接抒情并非神品,神品大多在蕴含的矛盾之中。如“蝉噪林愈静,鸟鸣山更幽”,把强烈的矛盾(噪和静,鸣和幽)正面展示出来,却显示出噪中之静,鸣中之幽。新批评把这一切都归诸修辞,其实,修辞不过是用来表达情感的手段。千百年来,众说纷纭的李商隐的《锦瑟》,在神秘而晦涩的表层下掩藏着情感的痴迷。“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表面来看是很矛盾的。“此情可待”,说感情可以等待,未来有希望,只是眼下不行,但是又说“成追忆”,等来的只是对过去的追忆。长期以来以为可待,可等待越久,希望越空,没有未来。虽然如此,起初还有“当时”幸福的回忆,但是,“只是当时已惘然”,就是“当时”也已明知是“惘然”的。矛盾是双重的,眼下、过去和当时都是绝望,明知不可待而待。自相矛盾的层次越是丰富,越是显出情感的痴迷。

无理不仅是形式逻辑的突破,而且是辩证逻辑的突破。辩证逻辑的要义是全面性,至少是正面、反面矛盾双方的互相联系、互相制约,最忌片面化、极端化、绝对化,而强烈的诗情逻辑恰恰是以片面性和极端化为上。就以新批评派推崇的玄学派诗人邓恩的《成圣》而言,诗中生生死死,为爱而死,为爱而生,为爱死而复生。在辩证的理性逻辑来看,从生的极端到死的极端,正是大忌,但是这种极端,恰恰是情感强烈的效果,是爱的绝对所造成的。这和白居易《长恨歌》中的“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一样,不管空间如何,不管时间如何,爱情都是绝对的、不可改变的,超越了生死不算,还要超越时间和空间。有了逻辑的极端才能充分表现感情的绝对。

中国古典诗歌的成熟期,以情景交融为主,较少采用直接抒情的方式,故白居易此等诗句比较罕见。倒是在民歌中直接抒情则相当常见,如汉乐府的《上邪》:

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这种爱到世界末日的誓言,在世界爱情诗史上并非绝无仅有,苏格兰诗人彭斯的“to see her is to love her, and love but her for ever”爱到大海枯干,石头熔化:

Till a' the seas gang dry, my dear,And the rocks melt wi' the sun;I will love thee still, my dear,While the sands o' life shall run.

这和《上邪》的“山无陵”、“江水为竭”、“天地合”异曲同工,都是世界末日挡不住爱情。这种爱情,和白居易超越空间时间的爱情在绝对性上是一样的,正是不通之妙、无理而妙的抒情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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