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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扒窃入罪的理性思考

2011-08-15陈平

西部 2011年11期

文/陈平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自此,让人深恶痛绝的扒窃行为通过立法的形式,正式由民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刑法条文的形式颁行于世。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大批案例,引起了人们对扒窃入罪的广泛争议。为了既能更好地统一执法尺度,维护法制统一,又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笔者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扒窃入罪进行了一番理性剖析和思考。

一、扒窃入罪的立法概述与构成要件

根据现代汉语大辞典对“扒窃”的解释,“扒窃”是指“从别人身上偷窃(财物)”,“扒手”则是“从别人身上偷窃财物的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徐久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扒窃的定义是:“扒窃”一词不是法律用语,而是公安机关特别是一线民警在工作总结时常用的词汇,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从他人身上获取财物的行为。” 笔者认为,“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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