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机构药事服务费的内涵和收取方式探讨
2011-08-06李姗杨悦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沈阳市110016
中国药房 2011年37期
李姗,杨悦(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沈阳市110016)
长期以来,我国都存在严重的“以药养医”现象,造成了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此,国务院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以下简称《方案》)中提出逐步取消药品加成,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弥补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并指出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所增设的药事服务费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对药事服务费的内涵和收取方式众说纷纭。本文通过介绍国外已有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对医疗机构药事服务费的内涵和收取方式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1 药事服务费的内涵探讨
药事服务费在我国虽是一个新概念,但在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已实施多年。各国对药事服务费的内涵界定不同,笔者主要以美国和日本的药事服务费内涵为例进行分析,并对我国药事服务费内涵的界定提出自己的观点。
1.1 美国的药事服务费内涵
美国拥有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并且实施了医药分业制度,医院药房主要为住院的患者提供用药服务,门诊患者一般都去社会药房买药,药师依据处方调剂药品并提供用药指导等服务。因此,美国的药事服务费特指药师的劳务成本,又称为调剂费,指除药物自身成本之外的每次调剂药物的费用。主要包括2方面的涵义:(1)药学服务的相关成本:药师检查患者病历的信息、处方核对、药物调配、患者咨询、药物分发、特别包装(如单独包装、泡罩包装等)、与医师的沟通等药学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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