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破茧
2011-08-02郭鹰
浙江经济 2011年21期
关键词:用途
文/郭鹰
发债试点是在中央政府“定额度、定项目、定发债资金用途”条件下发行,离自主发债还很远
酝酿多时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终见眉目,近日经国家批准,浙江省今年将试点自行发行80亿元地方债(其中计划单列市宁波13亿元),全额用于市县。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浙江省地方政府债券3年期和5年期各占全年债券规模的50%。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重点用于完成在建项目,严格控制用于新上项目。
我国《预算法》第28条明文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虽然地方政府不能发行债券,但是各地政府通过建立地方融资平台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至2010年底我国地方债务总额已经达到约10.7万亿元人民币,地方债占GDP的比重达到了17%。我国以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为主要形式的地方债务面临未来3年大规模到期的问题,分税制改革留下了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对称的隐患,土地财政未来的支付能力亦有限,偿债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地方政府有发债的需求。2009年中央政府采取了代发2000亿元地方债的措施,此后2010年、2011年中央亦每年代发地方债2000亿元。
发展地方债意义重大,首先可以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避免各地建设受制于“一刀切”的政策。从可操作性讲,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为清楚本地居民最需要什么样的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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