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实施食品国家标准时要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一则标准修改单说起
2011-07-27雷时奋罗秀梅
雷时奋 罗秀梅
1 GB/T19961—2005《地理标志产品 剑南春酒》第1号修改单
2011年3月22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布了GB/T19661—2005《地理标志产品 剑南春酒》第1号修改单。其修改内容看似简单,只修改了2个项目的指标,但产生的效力与影响却很大,需要认真对待,下面加以分析与评论。
1.1 第1号修改单的内容
“表2中总酯和己酸乙酯指标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

表2 理化指标
修改后:

表2 理化指标
1.2 修改的内容是降低了质量指标
从修改单中可以看出,修改后总酯与己酸乙酯指标有明显降低,降幅最大的高达58%,最小的也有25%。我们知道,酯是影响酒的香气、口味、风格最重要的一个指标,降低酯的指标,就是降低酒的质量。试想,同是38%vol的剑南春酒,一种总酯1.50g/L,己酸乙酯0.6g/L;另一种总酯0.8g/L,己酸乙酯0.25g/L,这两种酒的质量、香气、口味、风格特征能一样吗?更具体一点,把前一种酒加酒精和水“勾兑”成后一种酒(差不多是一瓶可勾兑成两瓶),难道不会影响其风格特征和产品质量?让喝惯了剑南春酒的人喝一口这两种酒,就会品尝出大不相同。
1.3 与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进行比对
通过对比,更清楚地看出修改后的《地理标志产品 剑南春酒》国家标准质量指标降低的情况。
《地理标志产品 剑南春酒》属浓香型白酒,将其标准与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理化指标作比较,就能清楚地看出其质量指标降低的情况。1989年分别制定了GB/T10781.1—1989《浓香型白酒》(高度酒)与GB/T11859.1—1989《低度浓香型白酒》,2006年将两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GB/T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
为方便比较与节省篇幅,浓香型白酒和低度浓香型白酒新旧标准的理化指标分别合并写在一个表中,标准只标示年份(见表1和表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