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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欠发达地区逆向物流管制政策研究

2011-07-16倪明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物流企业

倪 明

逆向物流源于环保意识的增强、资源深度利用和低碳经济的发展。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性化消费得到一定满足,产品的生命周期也不断缩短,伴随先进生产模式与消费理念,大量废弃物和消费后的产品无序地流向自然界,给环境造成严重的负担;同时,企业试图通过降低成本,满足多样化需求,结果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不环保的材料,以及排放或者丢弃的各种废旧物,都直接导致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各国相继出台了对废弃品回收再利用的规定。德国是最先通过并实施了废旧物控制法案的国家,1998年颁布了《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随后,欧盟其他国家和美国也相继出台了类似的法规,欧盟根据供应链环节中不同成员的地位和年收入,提出了企业每年进行垃圾回收和产品再生的数量要求;美国在过去的几年中引入了超过2000个固体废品的处理法案[1];日本则通过较为完善的立法来规范回收体系,如基本法有《环境基本法》、《基本循环法》,综合法有《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专项法有《容器和包装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食品废弃物回收法》、《绿色采购法》、《废旧汽车再生利用法》等[2];我国与逆向物流相关法律和法规有:国家颁布的 《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起施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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