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准则下“资产减值”的相关分析
2011-07-11彭玉洁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7期
彭玉洁
财政部2006年2月16口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有关会计处理及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其较大的自主性也为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了可乘之机。
新准则下资产减值的优点分析
一、资产减值新准则的颁布实施,完善和弥补了旧准则的许多不足之处。新准则增加了可收回金额计量的操作性,采用“可收回金额”作为资产减值的计量属性,使得资产的价值具有较大的可信服力;并且引入“资产组”概念作为资产减值的计提基础,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资产无法进行减值;明确了确认资产减值的时间及前提,要求企业在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杜绝了有些企业通过不进行减值来控制利润。这些增强了企业会计的可操作性,提升了会计信息可靠性和相关性。
二、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趋同。2009年9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简称“路线图”),我国资产减值准则(CAS8)规定“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以资产组合为资产减值确认的基础,这一点和美国会计准则相同。
三、明确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标准。新准则明确了企业在会计期末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从企业外部减值迹象和内部减值迹象给出了八项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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