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判三年缓四年莽勇“毛胡子”的轻判之路

2011-07-05孙毅蕾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1年1期

孙毅蕾

“毛胡子”戴宏富怎么也没想到,只上过几年小学大字不识几个的他,会在45岁时因为一场见义勇为,引来牢狱之灾。

2010年7月25日凌晨,江苏镇江新区大港街头5名男子对两名年轻女子言语挑逗、调戏。经营“毛胡子大排档”的老板戴宏富挺身而出,指责5名小青年行为不当,却遭到殴打并头破血流,“毛胡子”一怒之下,持刀追出将一名17岁男子何某刺死。

消息传出,网络上争议四起。见义勇为能否消减对生命的敬畏?挺身而出者是否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毛胡子到底是勇敢者还是莽撞者?

2010年12月11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对大港“毛胡子”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宏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这个判决上诉期的最后一天,记者赶到镇江采访,解读这个特殊案件和人性化判决背后的“法”与“理”。后悔

想到一夜之间成犯人,连穿件自己的衣服都不自由,就悲从中来

2010年12月22日,“毛胡子”一早赶去法院签署相关文件。关于他“判三缓四”的上诉期终于过了最后一天,他心里悬着的大石头总算落了地。下午,在村里自家的三间平瓦房门前,“毛胡子”跟记者说起过去4个多月来在看守所里的日日夜夜。这名大字不识几个的农民,随口就说出了《刑法》第234条的具体内容。

“第234条说,故意伤人致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在看守所里天天看这些法律书籍,哭掉的眼泪大概都可以用脸盆来装啊。”他说,知道自己捅的小青年死了后就后悔了,知道有可能要判10年以上徒刑后更心生恐惧。……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