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启示
2011-07-02山东省泰安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农业委员何传新
中国农村科技 2011年11期
◎文│山东省泰安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农业)委员 何传新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起源于1844年英国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各种组织形式,各种联合方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国迅速发展。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日本的农协、美国的合作社等都是比较成功的例子。针对我国农业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规模小的现状,借鉴外国经验,对于研究我国农村经济的改革,必将有所启示。
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
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是一种民办社会组织,主要对农民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和生活服务。农民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农协的经营管理者是由农民选出的,他们也都是农民。农协实际上也是一个企业。但它与一般企业不同,其目的不是获得利润,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
日本农协最早的形式是产业组合。明治33年(1900年)制定了“产业组合法”,大大推动了产业组合的产生和发展。自大正9年(1920年),由于世界范围内经济危机,各地的产业组合曾一度解散,从大正14年(1925年)又重新得到发展。昭和12年(1937年),日本侵略中国,全国进入战时状态,各种产业组合被统一合并为农业会。这时的农业会强制农民加入,成为国家代行政组织,失去了产业组合的本来宗旨。日本战败后,农业会解散,取而代之的就是农业协同组合。昭和22年(1947年)政府制定了“农业协同组合法”,使农协发展很快,但当时由于农民受农业会影响太深,并且农民当时协作的意识还不太强烈,因此有很多农协只是名义上的一种组织,并无实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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