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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项目融资担保风险防范

2011-06-25毛尤菲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23期
关键词:东道国融资机构

□文/毛尤菲

最近,海外投资方兴未艾,国家号召我国企业“走出去”,去海外寻找市场和机会,极大地带动了海外投资发展。但是,海外投资企业面临着诸多困难。其中,资金问题首当其冲。由于海外项目一般金额较高,前期投入大,不确定性高,银行放贷时较为谨慎,很多时候不得不求助于担保机构以期获得项目融资担保。而我国担保机构在受理这类高风险的融资担保申请时,也缺乏必要的经验。这就需要我们正视其中的问题,关注担保机构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想办法予以规范和控制。

一、海外投资项目与传统投资项目的主要区别

国际上广泛接受的融资类担保是指由银行、信用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用于支持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对借款或任何合同交易或协议的支付或偿还。而此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前述银行、信用机构或金融机构面临各种风险,导致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目标不一致,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正如传统的项目融资担保,海外投资项目融资担保涉及到的三类基本的合同当事人有:风险人(投资方/债务人)、受益人(债权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方合同关系表现如图1所示。(图1)从三方关系来看,海外投资项目融资担保与传统的项目融资担保的风险基本相同,但由于海外投资项目本身的复杂多变性、参与方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相互作用和影响使担保机构在运作过程中面临更多风险。东道国的政治环境及法律环境、贷款人(受益人)的多家银行的组合、较大金额的前期投入、较长的建设时间等特殊之处,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海外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担保机构应该在相应的融资担保行为中正确认识、识别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有效地加以防范和控制。

二、海外投资项目中融资担保风险的成因

(一)东道国与本国政府行为带来的融资担保风险。虽然在前述的微观投资项目担保体系中,我们看不到东道国和投资企业所在国政府的角色,但实际上,任何海外投资项目都首先要涉及到东道国及其本国政府。目前,世界经济发展仍不平衡,国家国情差异很大,对于外国投资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东道国的国家风险、东道国政治经济情况、投资环境、法律环境、对待外国投资的态度以及国家之间的战略外交关系都会给投资企业及经营项目带来巨大的影响。

图1 三方合同关系图

同时,我国政府的行为也会直接地作用于企业及其投资项目。政府作为担保法律体系的创建者、融资担保活动的协调管理者以及宏观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者,都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投资企业及相应的担保人。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政府也逐渐地转变身份,从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但仍屡见不鲜的不适当的行政指令干预、政府政策的不稳定性都增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总之,无论是东道国政府还是本国政府,都会给担保机构带来外部环境、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等宏观方面的风险。

(二)海外投资企业带来的融资担保风险。作为最基本的参与方,融资担保的申请人——海外投资企业,在担保活动中的一系列行为都会影响到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

1、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在经济上升时期,投资热情大增,担保机构会收到很多要求获得融资担保的申请,如何清醒地对待这些申请,正确地审视申请人是识别风险的第一步。因为在融资担保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实质上是指融资担保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越是经济效益好、投资前景看好的企业,越能够较为顺利地获得银行贷款,而不需要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帮助;越是实力较差、投资前景不好的企业,由于不能顺利地得到银行贷款,才不得不寻求担保机构的帮助。因此,这一可以理解的原因导致很多实力不佳、效益较差的企业在获得担保之前有意隐瞒自身信息,使担保机构有可能做出错误的选择。

2、海外投资企业本身经营经验欠缺。一般来讲,能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寻求国内外两种资源,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应该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才有可能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经济舞台上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由于海外投资本身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使得很多知名企业都在此过程中铩羽而归,损失惨重。同时,我国的海外投资项目也是近年来才从审批制转为备案制,很多企业都是初次试水,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海外投资经验缺乏,给项目的持续良好经营带来了隐患,也就相应地增大了担保机构的风险。

(三)担保机构自身行为带来的融资担保风险。担保机构是确定海外投资项目能否获得融资担保的决定者,同样也是风险的制造者。内控制度的缺乏、重视保前审查轻视保后跟踪、对大项目盲目跟进、好大喜功导致偿付能力不足、海外投资项目担保经验缺乏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都导致了担保机构的高风险。

(四)融资银行与融资担保风险。融资银行作为贷款发放者,是融资担保合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出于对贷款回收的安全性考虑,银行一般会对投资项目按照程序进行严格审查。但是,由于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贷款的连带责任,融资银行可能会降低对项目和企业审查的标准,简化必要的程序,事前风险评估会出现疏忽。同时,在投资企业获得贷款和担保后,融资银行应与担保机构一起监控被担保人的经营,做到信息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但是,很多银行并不能按照这种机制共同监控投资企业,特别是在海外投资项目中,由于融资金额较大,一家银行难以单独融资,往往涉及到多家银行的组合贷款、银团贷款,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处于“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境地,也就一定程度上给担保机构带来了风险。

三、海外投资项目中融资担保风险分析与评估

(一)国家风险

1、投资国(东道国)风险。主要表现为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包括以东道国政府行为干涉形式出现的、影响企业经营并造成投资企业财务损失的各类风险。包括给投资企业带来财物损失的武断的、歧视的、反复无常的或者无法预料的政府行为。常见的有政府征收、政治暴力、货币不可兑换等,这类风险发生后,会直接导致投资项目无法运行、经营中断等,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担保机构发生代偿。

在评估这类风险时,有以下因素应予考虑:(1)东道国的国家风险、政治稳定程度;(2)东道国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对待外资、投资行业以及相关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3)东道国的经济环境、经济走向以及外汇储备;(4)东道国政府的政策稳定性、履约记录等。

2、本国风险。本国风险主要表现为我国政府在相关产业政策、外汇管理、相关法律及行业规范、行政干预等方面。

评估这类风险时,有以下因素应予考虑:(1)政府对于海外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宏观政策,对该行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频率和力度等;(2)政府对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如利率政策、汇率政策等;(3)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如对于《担保法》的修改、《物权法》的出台等;(4)政府与相关投资国是否建立了长期贸易合作关系,或双边投资保护机制等。

(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表现为被担保人(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的风险,通常由两方面来决定,即借款人的付款能力和付款意愿。

评估这类风险时,有以下因素应予考虑:1、海外投资企业(借款人)的整体规模、财务状况;2、海外投资企业(借款人)以往的履约能力和信用记录;3、海外投资企业(借款人)在该行业的从业历史、经验以及行业位置;4、海外投资企业(借款人)在海外投资的历史和经验;5、海外投资企业(借款人)在该投资项目和东道国的整体利益;6、海外投资企业(借款人)是否掌握关键技术和市场渠道;7、海外投资企业(借款人)的管理层以及该项目的管理团队的情况。

(三)项目经营风险。海外投资项目由于建设期较长、资金回收时间较长、资金额度较大等原因,经营风险要比一般的国内投资项目高。项目经营不善的直接结果会导致其投资人不能偿还借款甚至进入破产的境地。因此,项目的经营风险直接决定了担保机构的风险,在评估这类风险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项目的经济评价,包括在经济、财务上的可行性,是否容易受经济形势的影响;2、项目的技术可行性;3、项目的社会评价,包括是否能遵守东道国及本国的法律,是否能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是否能够带动东道国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能否促进就业、是否有利于增加东道国的收入等;4、项目的投资形式、战略意义、投资规模;5、项目的建设期、资金回收期;6、项目其他参与方的信誉、经验及实力;7、项目的风险保障措施及可追偿性;8、项目投资回报的形式,如红利、利润、收入、产品分成、固定收益等;9、项目贷款金融机构情况;10、项目发生纠纷或争议时的解决方式;11、项目反担保措施情况。

(四)担保机构及相关银行的风险。由前述分析可知,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作为整个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风险,主要可考虑以下因素:1、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如流程管理是否严密、科学,机构及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等;2、担保机构的执行能力,如保前调查、保后跟踪是否能按照制度严格执行;3、担保机构的人员素质;4、担保机构的经营能力,如经营理念、风险转移安排等;5、相关融资银行的经营状况、信誉,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历史等。

(五)市场风险。在融资担保过程中,海外投资企业为了取得银行贷款而向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一般需提供反担保措施,如交纳风险保证金和反担保物等,给担保机构抵押或质押,但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这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价值会发生相应变动。如到期后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担保机构代偿后,会对担保物进行处理,如果变现价值下降,则会造成担保机构的经济损失。

在评估这类风险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反担保措施的形式;2、抵押的固定资产或质押的财产是否有合理的安全措施,是否有必要的保险保障;3、是否按照法律要求已办理必要的备案和登记;4、抵押的固定资产或质押的财产的变现价值以及到期价值,在贷款期内是否会面临剧烈的价格波动;5、除传统的抵押或质押外,是否可以根据项目有其他的反担保措施以及可行性、安全性。

四、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对担保机构在海外投资项目融资担保的各种风险分析后,笔者拟对前面所论述的来自几方面的风险从防范、控制、转移、补偿等角度,尝试建立一个相对完整、合理、科学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以期降低担保行业及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在企业纷纷走向海外投资的大潮中,能够配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支持中国企业谋求海外的顺利、良好发展,从而也实现自身的有序发展。

(一)正确的零损失经营理念。对于担保行业和担保机构而言,正确的经营理念是至关重要的。尽管融资担保业务属于事实上的高风险行业,但笔者认为,担保业务的承保应以预期零损失为自身的经营理念。

零损失率经营理念对于一家保险公司而言是不大可行的,因为保险的原则就是以损失为基础的。损失的存在是形成保险保障需求的不可或缺的因素,正是出于对潜在损失的担心才促使个人和公司去购买保险。虽然担保与保险在某些领域有着相似和联系,但担保不是基于保险原则而经营的。

保函的需求来自于保函受益方不太信任风险方时,才会要求风险方出具保函。这意味着担保与保险的不同:每个明智的房主会时刻想着获得火灾保险的保障,而人们是否购买担保则是有选择性的,选择性的存在使得担保费的计算不可能再以统计数据为基础了;同时,由于逆向选择在任何时候都是有风险的,担保公司只有认真对待每一份担保申请,对每个保函和每个风险方都采用零损失经营理念才有机会生存发展。

(二)严格的项目审查。对于收到的担保申请,担保机构应设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受理标准、风险评估制度、科学的融资担保临界风险度等一系列围绕项目审查和企业风险评估的管理经营制度。应对企业和项目进行分别评估,应有定性和定量的标准,并在业务操作中严格执行这些标准,不允许随意突破和取消。

(三)良好的内部控制。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有效降低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内部控制应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应当涉及到担保机构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目前,很多担保机构并未充分意识到内控的重要性,项目评审中人为因素太多,导致出险频频。应借鉴国际上拥有丰富经验和悠久历史的知名担保公司的做法,严格项目评审制度、制定评审办法,实行项目审查与项目跟踪维护的分离,全程监控风险,用制度来约束人,实现分权限、分岗位、分流程控制,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

同时,内控制度还应对担保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科学评估,确定担保总余额的最高控制额度。尤其是在面对一些海外投资项目时,保前受巨额担保费收益的影响,不顾自身财务状况、赔付准备金及担保总余额的限制,盲目介入,当海外的项目有风吹草动时,往往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四)与银行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融资担保业务中,银行提供贷款并获得利息收益,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获得担保费,在此格局里,任何一方都是不可或缺的。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应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往往出现的是“一家承担风险、多家赚钱”的局面。这样对于担保机构是不公平的,按照责任(风险)和利益应该匹配的原则,还必须把防范的链条延伸到银行,实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当然,要实现这一目的,尤其是在海外投资项目中是较为困难的,但获得成功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为银行制度健全后,对专业担保机构的依赖程度比过去有了很大提高,银行之间的竞争为担保机构与之商讨分担风险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和手段,比如按照合适的比例以及项目的来源在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分担风险。

(五)建立合理的风险补偿和风险转移机制

1、选择合理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可以为担保机构提供在发生代偿时可以自由处置的资产,可降低最终的损失,因此也是各担保机构比较看重的部分。但是,笔者在这里所要强调的不是抵押、质押、风险保证金等传统的反担保措施,因为面对海外投资项目的纷繁复杂、形势多变,特别是前文分析到的东道国的各种政治风险,对于海外投资项目的冲击和影响是巨大的,往往导致了投资企业的现金流中断和经营困难。因此,发生政治风险时,对担保机构的间接影响也是巨大的。国际上面对投资东道国的政治风险,一般的做法是投资企业为此项目购买海外投资保险的方式来予以规避,在这类风险发生时,由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人对投资企业发生的损失予以赔付,以求在风险发生时尽量降低最终损失。

目前,我国经营信用保险的专业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设立之初就已经开展了投资保险业务,对于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予以保障,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损失。笔者认为,担保机构可以在决定担保时要求赴海外投资的企业交纳一定的保费以获得投资保险的保障,从而降低自身的风险。

2、与企业共享收益(担保换取利润分配、换取固定回报、换期权等)。担保机构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担保费收入,因此除了制定科学的定价体系,根据不同的项目拟定不同的担保费率外,对于海外投资项目融资担保这样的高风险业务,还应积极探索,灵活运用各种市场手段,对于项目前景看好、但资金不足的投资企业,可以采取担保换取一定的利润比例、换取一定时期内的固定收益、换取一定的经营权等方式,适当分享项目投资的高收益,实现收益和风险的配比,也相应地提高了担保机构的业务收入。

3、选择再保险等方式,扩大业务,控制风险。当一家担保机构发行特别大额的保函时,可能会面临最大可能损失(PML)超出自身担保能力的风险。当然,在一段时间内同一风险方积累了相当数量的小额保函时,也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当小概率的最糟糕的情况成为现实时,损失可能会重创担保机构甚至使其破产。理论上,不管一家担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多么良好,资产负债多么健全,相对于他们要承担的担保责任,规模还是很小的。因此,如何在现有规模下实现自身的发展,同时规避大的风险产生或降低这种风险的影响,担保机构可以与其他风险承担者或经营者提供共同担保,就可以在自身承保能力不变的情况下发行大于自身可担保金额好几倍的保函。

多数担保机构会与再保险人达成协议,约定担保机构不需要实现获得每个合同再保险人的准许,即可在合同约定的限额内发行保函。而只要担保机构做出了担保决定,不管风险状况质量的好坏,再保险人都必须接受分保。当然,合同可以规定的一些特种保函除外。

笔者认为,对于我国的担保机构而言,这不失为一种获得发展的良好办法。因为这种再保险安排不仅提升了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还学习了国外先进的担保经验以及提高了后期对项目和被担保人的监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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