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该不该移交公安机关
2011-06-13吴振祥毕杰文
中国质量监管 2011年5期
■文/吴振祥 毕杰文
[案 情]
2010年6月22日,根据省质监局监督抽查计划安排,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自镇流荧光灯(俗称节能灯)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功率,技术要求30±5W,检验结果23W),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GB/T17263-200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性能要求》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县质监局办案人员查明以下事实:①该公司对检验报告无异议,认可检验结论,不申请复检;②受检的该批不合格节能灯数量17000只,销售标价9.50元/只,全部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161500元;③该公司自检结果表明,该批产品质量合格,并加贴了产品合格证;④该公司于2010年4月投入试生产,6月22日才正式生产产品,本次违法系首次违法;⑤产生不合格主要原因是公司自检设备的性能与法定检验机构的设备存在一定的技术误差,误将不合格产品当作合格产品进行包装待售;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该公司当即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改,除了杜绝不合格品出厂销售外,还组织再生产一批同型号规格产品送市质检所检验,结果为合格。
[分 岐]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但在如何处理问题上,县质监局案审人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涉刑案件,应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理由是:该批不合格节能灯的货值金额达161500元,已超过《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的追诉及定罪标准,已经涉嫌犯罪,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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