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个省级人大推进财政信息公开调查报告
2011-06-05上海财经大学财政透明度课题组郑春荣执笔
决策与信息 2011年9期
关键词:信息
上海财经大学财政透明度课题组 郑春荣执笔

财政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等过程包含多重委托代理关系,根据财政信息的传导顺序可分为两层:第一层,立法机构(人大)与政府(财政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政府应尽可能向立法机构披露财政信息,使立法机构能够正确行使决策权力。第二层,公众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立法机构应尽可能向全体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开放财政信息,防止信息漏损,使信息不对称最小化,以利于人大代表和社会监督。下面是我国省级财政信息传导状况的调查。
财政信息可能漏损之一:从政府到人大机关
我们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上网搜索等方式,对31个省份的2010年和2011年部门预算报送省级人大审查的情况进行了统计。2011年,在31个省份中,有13个省(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河北、黑龙江、湖南、江苏、江西、宁夏、上海、新疆)把全部省直部门预算报送省级人大审查;有6个省(北京、贵州、吉林、四川、浙江、重庆)大致提交了一半左右的省直部门预算;有12个省(甘肃、河南、湖北、辽宁、内蒙古、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天津、西藏、云南)未公布部门预算的提交情况,估计大都是完全没有提交或提交的部门预算数量太少,所以不公布。可见,有些政府官员在财政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意识还较为薄弱。
财政信息可能漏损之二:从人大机关到人大代表
在我国还有更为复杂的一层关系是,省人大机关(常委会、财经委或预算工委)与省人大(全体人大代表)之间的财政信息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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