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势与施
2011-05-30汪洋
新民周刊 2011年5期
汪洋

尚处试点阶段的房产税改革究竟能对市场产生多大的影响,仍旧是个未知数。
孟子曰:居者有其屋。蜗居也好,豪宅也罢,千百年来,居者有其屋一直是中国人所想。
面对上涨有如脱疆野马的房地产价格,史上最严厉的房地产调控均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继新“国十条”后的又一调控举措就是房产税。我国1986年就颁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并不是一个新的税种,但此次有关房產税的方案却直接触及了此前操作上从来不予征收房产税的住宅。因此房产税成了议论焦点。
为了给房产税试点推行铺路,早在2010年12月,《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署名为《国外房产征税如何征收:兼顾稳定和公平》的文章。文中列举了美国、韩国、日本、德国、埃及五个国家的房产税征收案例,并且开门见山写道:“很多国家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起到一定调节作用,同时兼顾社会公平。本版遴选一些国家房产税的征收制度,以期对我们研究推进房产税改革有所启迪。”
事实上,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国内外实施房产税有着诸多本质的不同:以美国为例,美国房产税征收对象是产权人(即所有人),而在中国,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如此一来,首先从其征收对象角度存在不一致性;其次,我国现如今征税对象只限于经营性用房(自住房不征税),国外则是对一切房屋征税,征税范围也不同;再次,国外房产税的用途主要是改善居住环境和基础设施等,提升房产价值,而在我国,房产税的具体使用动向并不明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