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纳税人”名分的负税人
2011-05-27梁发芾
畅谈 2011年13期
梁发芾
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这里的纳税人,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仅指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另一点是还包括没有人格的单位,这些单位往往就是代收代缴商品税的商家厂家。这样的纳税人概念,并不包括负担实际税负的个人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你虽然纳了税,但是,那税金是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由商家收走,由商家代缴。这种场合,商家才是纳税人,而实际承担赋税的消费者却不是。税收学上把这种实际负担税负的人,叫做负税人,负税人在法律上没有名分和权利。他纳了税,却没有纳税人名分,你说冤不冤?
2008年潘石屹说他公司的每个职工平均每个工作日给政府纳税1万元左右。这让人对于他的公司肃然起敬:这公司的职工,每年岂不是要为政府缴纳8lO万元的税金?但潘石屹没有告诉公众,那些买房者,他们在买房的时候缴纳的昂贵房价中,其实有相当大的部分是隐含在房价中的税金。道理虽如此,但潘石屹因为这样的纳税佳绩,被评为当年北京市的纳税人荣誉代表,获得市地税局的表彰。而那些购买房子而实际负担重税的人,却连起码的纳税人名分也没有。
这种为了征收的方便而规定的“纳税人”概念,扭曲了事实,颠倒了名义纳税人与实质纳税人的关系,被曲意解释和恶意利用。前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纳税人几项权利,都是只针对那些名义纳税人,至于真正负担赋税的负税人,却根本没有进入税务局的法眼。……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