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直播卫星(DBS)发展综述
2011-05-21翻译梁炎王琦
卫星与网络 2011年4期
翻译 梁炎 王琦
(本文译自AIAA有关文件)
国际电联(ITU)于1963年将固定业务(FSS)和卫星广播业务(BSS)进行了区分,定义为不同的无线业务。1971年,ITU为FSS和 BSS分配了特定的频段。根据当时的技术状况,FSS被定义相对较大尺寸地面固定终端的、所有类型的卫星通信。BSS则被定义为从中心终端设备向相对较小尺寸的社区或家庭接收终端进行传输的卫星通信。后者所对应的术语就是“直播”,意思是从卫星直接向家庭传播,而不是卫星信号通过光缆或地面的电视信号的再次传播。
1974、1976及1978年,应用技术卫星-6(ATS-6)、通信技术卫星(CTS)和日本广播卫星相继发射,它们是演示利用高功率向单个社区及家庭所用的0.61米天线实施电视广播的第一批卫星。1977年的ITU会议定义了直播卫星的特性,向除美洲外的所有国家分配了直播卫星的轨位和频率。而1983年的ITU会议则向美洲地区的国家分配了轨位和频率。美国联邦通信管理局(FCC)从1980年夏季便开始为1983年的这次会议做准备,于1980年10月制定出了直播系统政策,以便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1981年4月,这一调查形成了结论:此类系统代表了公众的利益,应该在最小的管制下得以发展。

与此同时,企业界开发了不同特点的直播系统。首先开发出来的叫做“低功率直播卫星(DBS)系统”。许多加拿大和美国的卫星用户在这段时间里,利用FSS的4GHz(C频段)下行链路进行低功率DBS的家庭接收。这一下行链路原来是用于电视网向附属的本地转播站分发内容和向有线电视系统分发各类电视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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