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土地到矿藏的经济学研讨
2011-05-15■徐焘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1年7期
■ 徐 焘
由土地到矿藏的经济学研讨
■ 徐 焘
可耕地主要用作劳动手段,而矿藏则主要用作劳动对象,二者在前商品社会中的经济价值就是自然界无偿提供的使用价值。唯有在商品社会中,已经被开发的耕地和矿藏才具有社会价值,即所提供的产品的使用价值与所需社会必要劳动的对立统一体。说原始的矿化地质体有本身的社会价值是一种误解,说经过勘探和开采准备的矿藏没有社会价值是另一种误解。矿业费税问题的要点是由中等和优等丰度资源的开发者把资源补偿费上缴给国库,同时使开发初等资源者有微利可得。国家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名义收缴行政管理费后授予矿藏开发者经营权,并不是把矿藏变卖给它的开发者。
土地;矿藏;经济价值;使用价值;社会价值;级差收益
农业和矿业都以广义的“土地”或“地体”为主要的生产资料。因此二者有相似的经济规律。马克思在论述农业经济规律时说它“大体上也适用于采矿业”[1]。矿藏之主要作为劳动对象,是其区别于耕地之主要作为劳动手段的经济学特征。如果有一定自然丰度的矿藏越采越少的话,还有更多贫矿有待人们去开发,这取决于当时社会的需求。所谓“矿藏的稀缺性”是相对的和动态的观念。

表1 土地和矿藏的经济价值
1 土地和矿藏的经济价值是其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体
前商品社会中土地和矿藏的使用价值取决于它们先天秉赋的自然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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