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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土地到矿藏的经济学研讨

2011-05-15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1年7期
关键词:矿藏马克思劳动

■ 徐 焘

由土地到矿藏的经济学研讨

■ 徐 焘

可耕地主要用作劳动手段,而矿藏则主要用作劳动对象,二者在前商品社会中的经济价值就是自然界无偿提供的使用价值。唯有在商品社会中,已经被开发的耕地和矿藏才具有社会价值,即所提供的产品的使用价值与所需社会必要劳动的对立统一体。说原始的矿化地质体有本身的社会价值是一种误解,说经过勘探和开采准备的矿藏没有社会价值是另一种误解。矿业费税问题的要点是由中等和优等丰度资源的开发者把资源补偿费上缴给国库,同时使开发初等资源者有微利可得。国家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名义收缴行政管理费后授予矿藏开发者经营权,并不是把矿藏变卖给它的开发者。

土地;矿藏;经济价值;使用价值;社会价值;级差收益

农业和矿业都以广义的“土地”或“地体”为主要的生产资料。因此二者有相似的经济规律。马克思在论述农业经济规律时说它“大体上也适用于采矿业”[1]。矿藏之主要作为劳动对象,是其区别于耕地之主要作为劳动手段的经济学特征。如果有一定自然丰度的矿藏越采越少的话,还有更多贫矿有待人们去开发,这取决于当时社会的需求。所谓“矿藏的稀缺性”是相对的和动态的观念。

表1 土地和矿藏的经济价值

1 土地和矿藏的经济价值是其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体

前商品社会中土地和矿藏的使用价值取决于它们先天秉赋的自然丰度。商品社会中这些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取决于它们先天的自然丰度和后天的社会条件下它们的开发程度,后者也就是它们的经济丰度(参见表1)。

表1中的“潜在社会价值”意味在商品社会中原始的自然资源虽没有社会价值,但经过开发可具有社会价值。就矿产资源而言,任何程度的勘查和开采准备都属于资源开发工作。土地和矿藏的经济价值与它们是否用作生产资料和社会是否进入商品时代有关,因此是历史性的范畴。超越人的劳动及其社会分工的自然丰度不可能单独决定土地和矿藏的经济价值。现将表中1的若干要点解说如下:

第一,在商品社会以前的任何生产劳动,都只是个体或氏族自给自足的经济行为,其所利用的土地和矿藏的经济价值就在于它们的使用价值,不具有抽象劳动意义上的社会价值。

第二,唯有在商品社会中,被开发的土地和矿藏的经济价值才兼有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矿藏的社会价值以其产品能被社会接受为前提,所以不可能分别确定勘探或开采专业性成果的社会价值。

第三,可耕地和矿藏的经济丰度是有差别的,其丰度达到值得开发水平的土地和矿藏有限,而且只能被独占和被独家经营。在排他性可开发的耕地和矿藏中,从初等丰度资源所得产品的生产价格决定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

第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土地和矿藏进行宏观经济评价,需要侧重其使用价值相对于劳动投入的比值,不能为追逐高额利润而忽略其谋求社会物质需求的主旨。

第五,矿藏天然价值论派生的矿藏知识产权论,是不甘常规收入的勘查者为了同徇私的开采者争夺其非法占有的超额利润的申言。它和圈地运动者的信条一样都是原始积累潜意识下的矿藏去国有化论。

2 作为劳动对象的矿藏首先是使用价值

作者张捷认为,“马克思等经济学家的观点是忽略资源的经济效用,而便于清晰地揭示出人与人之间的剥削;如果资源要产生价值,那么掌握资源所代表的生产资料获得收益就是合理的”[2]。实际上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价值从来就是以某项自然资源或取自自然资源的原料为依托的。至于所提到的“资源产生价值”之说,则是李嘉图和马克思早已点破了的误解。而张捷所指的“价值”则既可以超脱于作为使用价值的自然资源或原料,又可以等同于这种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

马克思说到过:“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3],“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 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4]。马克思在这里说的“土地”,恰好是他确指为使用价值的“母”的地上和地下的自然资源,而不是他称为生产使用价值的“父”的具体劳动。马克思曾经谴责北美农场主滥用土地造成的黑色风暴,并没有留下土地无经济价值论的空档让人们去为所欲为。把资源损失归咎于认为原始的自然资源没有社会价值者,其实是混淆了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

李祥仪和李仲学两位教授认为:当人们掌握了开发利用某些矿藏的技术和知识时,这些矿藏只具有“潜在的使用价值”;必须经过勘查、开采、加工等生产过程,矿藏的潜在使用价值才能变成“现实的使用价值”[5]。在这里,“使用价值”只是被理解为“原料”。然而我们或可更加全面地理解使用价值的含义而不限于把“原料”当劳动对象型使用价值。马克思说:“所有那些通过劳动只是同土地脱离直接联系的东西,都是天然存在的劳动对象。……一切原料都是劳动对象,但并非任何劳动对象都是原料。”[6]

李金昌和朱学义认为:矿化地质体在人们投入勘查和开发之前就有“本身的价值”或“潜在的价值”[7]。毫无疑问,漫长的成矿作用形成的物质资源可以被人类利用的属性,在人类对之投入劳动以前就有了,不过这只是经济学里的使用价值。它虽然也是经济价值,但在商品社会以前还没有社会价值。

晏智杰教授在挑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时提到:“自然和自然资源不是劳动产品,向来被认为是无价值的。”这种观点在理论上不能成立,在实践上也非常有害”[8]。晏教授把不论是否经过开发甚至不论是否在商品社会条件下的自然资源看作有价值,也就是不区分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于是就失去了与马克思主义者在同一个空间里议事的前提。晏教授还不顾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区别,笼统地把浪费使用价值型资源归咎于资源无价之说。

3 商品社会中土地和矿藏经济价值的两重性

商品社会中土地和矿藏的经济价值是从中所得产品的使用价值与所需社会必要劳动对立统一体的原型。

如果没有人的劳动,原始的土地和矿藏虽然有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型使用价值意义上的经济价值,但是没有抽象劳动意义上的社会价值。马克思说过:“瀑布和土地一样,和一切自然力一样,没有价值,因为它本身中没有任何对象化的劳动”[9]。土地和矿藏之对于社会有经济意义,是因为它能够在相应的劳动投入下提供作为物质财富的矿产品。商品社会以前的土地和矿藏具有作为初级使用价值的经济价值,但是因为产品本身还不是商品,土地和矿藏也就没有作为商品资源基础的社会价值。土地和矿藏由初级和单纯的使用价值提升到同时也具有社会价值是因为人类进入了商品社会。

按市场价格算出土地和矿藏开发者所得累积利润或净现值,是所得剩余产品市场价格的评估,而不是产品经济价值本身。这就像社会实物产品和服务总和的经济价值能折射为GDP而不等于GDP一样,何况目前农业和矿业产品的价格及其提供的利润会随着国际垄断集团的操控大起大落,对其含义要恰如其分地解读。

目前在勘查界内颇有争议的“矿藏潜在价值”说[10],指若把含矿物质完全变为成品的现价,而把开发时间、开发费用、提取程度、需求弹性和价格变化一概置之度外,与本文所述“矿藏潜在的社会价值”含义不同。前者曾经受到业内称之为“啥也不是”的非难,但这种说法还是挥之不去,以致人们对此已见怪不怪。

矿化地质体具有天然秉赋的丰度,但那只是它的自然丰度,必须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才能上升为经济丰度。原本没有价值的矿化地质体把人们的劳动物化为价值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经过开发的矿藏的价值,另一个是从中所得矿产品的价值。如果把不论是否经过勘查和开采准备的矿藏“没有经济价值”的说法笼统地加载在传统政治经济学上,并且说“矿藏有价值”是一种“创见”,其缺陷是漠视社会化劳动的决定性作用。马克思在明示先天的地上地下资源没有价值后,这样说到过体现劳动价值的土地投资的后天性作用:“资本能够固定在土地上,即投入土地,其中有些是比较短期的,如化学性质的改良,施肥等等,有的是比较长期的,如修排水渠,建设灌溉工程,平整土地,建设经营建筑物等等。”他接下去说:“一块已耕土地和一块具有同样自然性质的未耕土地相比,有较大的价值。”[11]同样道理,唯有劳动才能把价值赋予作为自然资源的矿藏。也就是说,先天没有价值的矿化地质体有了开发者的劳动投入就可以具有价值。

关于矿产品的经济价值马克思说过:“金刚石在地壳中是很稀少的,因而发现金刚石平均要花很多劳动时间。因此,很小一块金刚石就代表很多劳动。…如果发现富矿,同一劳动量就会表现为更多的金刚石,而金刚石的价值就会降低。假如能用不多的劳动把煤变成金刚石,金刚石的价值就会低于砖的价值。”[12]这就是说,金刚石价值昂贵是因为寻找它需要很多“劳动”。这是对“矿产品隐含着并非来自劳动的资源本身的价值”的否定。

因此,说原始的自然资源有本身的价值是一种误解,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认为经过开发的自然资源有价值是另一种误解。不幸的是,在两方面都把误解说成是创见者交叉地非难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学术界竟然还占有一席之地。

吴鉴、陶树人和朱学义认为:人们能通过勘查把自在之物的矿化地质体改造成为我之物的探明矿量,所以它的价值就等于勘查工作者的“劳动的投入量”[7]。这里的问题是:在具体矿区投入勘查工作的劳动虽然是构成其价值的要素,但它即使加上采选作业也只是个别劳动,不足以构成社会必要劳动。

一个曾经长期误导人们舍近求远的观念,是分割矿藏的经济价值与从中所得矿产品的经济价值。只要突破这个障碍,问题就变得十分平易。

中等和优等资源矿区勘查和开采者投入较少的代价就能够得到较高的效益,显得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这不是自然界富矿直接决定的,而是市场竞争条件下中等和优等矿藏排他性经营造成的,是建立在自然条件之上的社会条件决定的。我们绝对不可以从唯有劳动创造价值的观念后退一步。马克思在谈到自然资源利用中经营者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时说过:“一个最可笑的现象是,凡是反对李嘉图,反对由劳动决定价值的人,在谈到由土地差别产生的级差地租时,认为在这里决定价值的是自然,而不是劳动”1,[3]。

1各引文中的“地租”指资源所有者从资源开发者手中收取的权益金或级差收益,后者在私有制下取“地租”的形态。

矿藏的经济评价就是对开发矿藏所得经济效益的预期评价,不是对所谓矿藏本身的价值评估,因为不存在脱离开发过程的矿藏经济价值,而且以劳动价值为核心才能弄清矿产品价格的定位和浮动的机制。虽然劳动日的价值有其瞬间的货币当量,但是因为它和货币的币值都在变化,相对稳定的劳动价值不可能也无须每时每刻都靠它派生和更加浮动的价格反映出来。

三十多年前,中国农村采用的工分制尽管不甚精确,但在当时是近十亿农民计量个别劳动的尺度,有空前广泛的社会实践基础。一个工分值多少钱要到年底才揭晓,因为集体的多种农产品销售收入是按年度结算的。个别生产队的总产值既然取决于当年农产品的累计销售值,也就把“社会必要劳动”折算为其价格当量。在这当中,个别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毕竟是最元素的计量单位。

长期稳定的矿产品核算价格可称为目标市场价格。期货价格是其中时间可长可短的形态,分别适用于核查开发项目、开拓中段、采准和备采块段品位指标。开发周期长达数十年的矿藏评价应当建立在分阶段预期价格的基础之上。大而化之把当前的市场价格沿用到长达数十年项目的评价是等因奉此的作为。

4 土地和矿藏的价格

社会主义条件下土地和矿藏产权属于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专有,即可谓有价无市。它们的价格也不等于转让其项目开发权的金额,因为开发者应当上缴给资源所有者国家的超额利润会因时因地而异,取决于行业管理法规。

土地和矿藏私有制下农业和矿业经营者获得的超额利润表现为包括级差收益在内的地租或权益金。在谈到自然资源中土地的价格时,马克思说过:“土地的购买价格,是按年收益若干倍来计算的,这不过是地租资本化的另一种表现。实际上,这个购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它是按普通利率计算的。但是,地租的这种资本化是以地租为前提,地租却不能反过来由它本身的资本化而导出和说明。”[14]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矿藏价格虽然不用于产权交易,但是可以用来衡量矿山企业的盈亏。

盛极一时的矿产资源商品化、价值化和资产化论[15]是两个世纪前资源“资本化”观念的重提。由于它立足于少量特定矿产品的市场现价,不反映量大面广的各种矿藏和矿产品使用价值的差异性,而且往往会因为矿产品市场现价受国际垄断集团的左右而背离国情,奇低的稀土和奇高的铁矿价格就是例证。

某项自然资源的价格不等于它的经济价值,而且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前者的经济意义必小于后者,因为不提供超额利润的自然资源仍可能值得开发。谋求公益的政府为保证粮食供应,可能在化肥和粮价上补助种植贫瘠土地的农民,因为这些耕地上的农产品按市场价格计算的收入不足以反映它的经济价值。相比之下,矿藏的经济价值更容易被错解为矿产品和矿藏的价格,再按照欧美惯用的净现值也就是超额利润来评价矿藏、做可行性研究和定品位指标。

无视法规的一些煤老板们乃至任何国内外矿山承包者与城镇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频繁切换,就是因为他们都能以象征性的费税额拿下开发权,然后以垄断性的高价出卖产品或出租房屋而截流级差收益。

5 给可行性研究插上宏观调控的翅膀

上文所述矿业累计利润的贴现值即资本化的级差收益,或矿藏的价格,都是同一个矿业总收益净现值的不同称谓。国内工程界早在三十多年前就已了解到,欧美各国在评价和选择任何项目的开发方案时经常采用净现值法,以谋求累计利润的极大化。此法也曾被一些国内不计宏观效益的企业试用。然而当涉及广大人民的基本需要如粮食供应时,国家对粮农要作巨额补贴,不容利润当头。这也是国内矿业界长期以来难以推行净现值法的原因。实际上我们只要坚持宏观和微观效益的统一,仍能在可行性研究和品位指标的试算中把净现值法当作调节多项经济指数的工具。为此就需要以宏观调控型价格参数来驾驭净现值法。

6 矿产资源费税

矿业费税问题的要点是由中等和优等丰度矿藏的开发者把资源补偿费上缴国库,同时由开发各类丰度资源的企业把资源税等其它各项费税一并计入生产成本,使开发初等资源者仍有微利可得。不论费税并举还是费改税,从量还是从价计征,乃至费税额度如何界定,都应把握“级差”的原则,切忌一刀切。各种费税的性质如下:

●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是矿产资源产权所有者国家的各级政府向探矿和采矿企业收取的税金,是私有制下的绝对地租转化为公有制下的行政管理费。

● 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在内的矿业权价款,是要求后续的开发者向先行的开发者回报的一部分风险性投资额及其相应的利润,但实际上是资源补偿费的预扣部分。

●资源补偿费或权益金,是资源产权所有者国家占有的,由中等和优等资源开发者提供的持久性超额利润或级差收益。

● 矿业增值税,是国家收缴的应时性超额利润,它理应按高利高税、低利低税的长效原则夷平产品价格时有起伏的影响。

●在公有制下,任何经济法人或自然人发现矿藏和开拓其经济潜力,都理应得到相应的合理报酬和奖励,但不能占有矿藏的产权和权益金。

● 土地使用费、矿区使用费、资源税、销售收入税、产值税、增值税、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排污费、环保费、公路建设基金、排水设施费、占河费、清淤费、养路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等要记入生产成本。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730.

[2]张捷.资源角逐-世界资源版图争夺战[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0:226.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757.

[4]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6.

[5]李祥仪,李中学.矿业经济学[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1:100.

[6]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09.

[7]朱学义.论矿产资源权益价值理论[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1998(2):22-28.

[8]晏智杰.自然资源价值刍议[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1(46):70-77.

[9]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729.

[10]王翔宇,等.矿产资源潜在价值计算方法探析[J].中国矿业,2010(1):21-24.

[1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7章,导论.

[1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3.

[13]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45.

[14]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703.

[15]朱学义,张亚杰.矿产资源资本化[J].资源科学,2008(4):134-139.

F301;F407.1

A

1672-6995(2011)07-0012-04

2011-03-30

徐焘(1933-),男,上海市人,研究员,大学本科学历,20世纪50-70年代曾在冶金系统从事矿藏勘查、资源管理和经济研究,80年代至90年代初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担任教学和科研工作,现旅居加拿大金斯顿,从事专业写作和国际协作,主要研究方向:矿业宏观经济与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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