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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户经营主体演变分析及问题探讨

2011-04-25陈秉谱

草业科学 2011年11期
关键词:甘肃省农户经营

李 薇,陈秉谱

(甘肃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正确认识这一变化的现状与趋势,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而且对于科学指导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甘肃省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和国营农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农村逐渐形成新的经营主体形式,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民营农业企业等等,这些形式共同组成甘肃省农业经营的现实主体。而农户作为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对其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评价,把握其特点,才能为甘肃各级政府制定农业发展、区域经济发展及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提供参考。

1 甘肃省农户经营主体历史变迁

农户经营主体的形成,可以追溯到解放后的土地改革。1950年,我国以法律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使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瓦解,农户拥有了真正属于自己的土地,成为当时的农业经营主体。为了克服个体农户经营土地的弊端,农户经营主体又先后经历了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等形式。为了确保当时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对社会成员保持强大的动员能力,1958年我国开始建立并推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对人口向城市流动进行严格控制[1]。这种户籍制度让农村和城市分离开来,将农户排除在城市就业和保障制度之外,制约了城乡人口的流动。

1978年改革开放,我国经济体制和所有制形式发生巨大变化,在甘肃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替代了人民公社体制,农户真正拥有了经营和生产的自主权,其经营主体身份逐渐恢复,以农户为主体的农业经营主体再次确立起来,极大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进入加速发展期,农业生产率迅速提高,使人地矛盾凸现出来,农村滞留的大量的劳动力,不能按照劳动力市场的规则正常流动。而市场经济社会需要人、财、物的充分流动,只有在充分流动的条件下,生产要素才能达到优化配置。因此,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制度结构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向前发展和农村人口的流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逐渐调整政策法规,1984年10月颁布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户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长期以来的户籍制度开始松动,农户被允许进城从事一些零售、餐饮等服务业。虽然一开始,为了避免因农户大量流入带给城市的巨大压力,国家采取了“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政策,允许农户从事非农行业,到乡镇企业就业,但却不允许他们离开家乡进入大城市,兼业现象正是在这时开始出现。

20世纪90年代,政府开始意识到通过农村低成本劳动力发展城市经济的重要性,逐渐取消各种进入城市的政策限制,再加上长期城乡二元分割,城乡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农村劳动力的累计效应一旦遇到户籍制度的松动,就会产生“落差效应”,具体体现在:从1992年开始的大量“民工潮”、“盲流”现象,农民离土又离乡。甘肃农民也开始向城市劳务输出,并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普遍性的兼业现象。2000年5月,国家又正式取消了粮油迁徙证制度,粮食供给关系和户籍迁移脱离,标志着计划经济时期以粮油、副食品供应约束人口迁移的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这些因素都促使农民再次向城市转移。但是,由于受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农户流动呈现出以农业生产季节为周期或者以年为周期的摆动[2]。农户外出打工,但是外出打工的风险又反过来让农户最终依赖自己的土地作为最后的生存保障,因此,使得务农和务工的结合与交替在制度和发展环境上得以强化。这种社会形态属于甘肃省农村由农耕社会向农工社会转换的必经阶段,所以,它将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2 甘肃省农户经营主体演变特点

2.1农户家庭规模开始小型化 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甘肃省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8年的12.19%降低到了2007年的6.49%[3],农村人口再生产类型开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方向转变。农村人口增长过快的趋势得到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人口过多对社会、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压力。但是,由于农村人口基数过大,人口数量变化又表现出“低生育率、高增长量”特点,造成甘肃省农村人口绝对数量依然增加,农村人口由1978年1 603.5万人增至2008年2 081.76万人[4]。与此同时,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户经营主体地位的确认,甘肃省农户经营主体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农户数由1978年296.9万户增至2008年469.39万户[4],而农村家庭人口规模却在逐年下降,由1978年5.40人/户减至2008年4.44人/户,究其原因主要包括:1)农户数量的增长速度快于农村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2)农户离村速度的加快;3)贫困的小农经济基础、不断的分家析产都分散着家庭的凝聚力,其中最为关键原因就是父母与已婚子女分开单过、分灶吃饭的现象日益增多[5];4)计划生育制度在农村的普及,也会造成农户家庭人口规模的缩小[6];5)家庭生育观念的转变,即生育功能从过去单一的“传宗接代”向追求幸福生活方面转变,生育职能的减弱让农户家庭人口数量减少,致使家庭规模变小成为必然。总之,由于上述原因,甘肃农户家庭规模开始从联合家庭等大家庭向核心家庭等小家庭转变,规模小型化将成为甘肃农村主要的家庭结构类型。

2.2农户生产经营功能开始偏重非农经营 农户人均纯收入中,家庭经营收入尽管在存量上所占比重较大,1993―2008年,其平均份额为71.1%,但在流量上其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由1993年82.1%下降至 2008年56.7%,减少了25.4百分点,而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呈逐年增加趋势,由1993年13.4%上升到2008年31.9%,上升了18.5百分点。可见,工资性收入份额的迅速增长已成为农户收入新的增长点,农户生产经营开始偏重非农产业。

2.3农户兼业化特征明显 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户拥有了耕地的使用权,由于过去重农意识和落后经济的长期影响,农户对耕地的依赖程度很深[7]。再加上目前甘肃农业效益偏低,土地流转制度尚不健全,农村人口城市化渠道尚未构建,各种制度及发展形势仍在强化二元结构[8],致使已转移出去的农户,对耕地仍持有“恋地”情结,更不用说外出打工的农户家庭。在这种“两难”的困境下,兼业行为就有其合理性,与此同时,因为农业税政策的取消,农户兼业行为更加明显。根据2008年甘肃省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按总收入比重计算,农业兼业户和非农业兼业户分别占全部调查户的48.7%和30.7%,两者合计占79.4%,而纯农业户和非农业户只分别占19.7%和0.9%。按从业劳动力比重计算,农业兼业户和非农业兼业户分别占19.1%和23.2%,两者合计占42.3%,即有近一半农户具有兼业特点。

3 甘肃省农户经营主体变迁存在的问题

3.1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缓慢 农村人口城市化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发展过程中伴随的共同现象[9]。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甘肃省人口城市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因为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及农村土地制度等的约束[10],整体来看,甘肃较之我国整体、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平均水平,人口城市化依然处于较低水平,明显落后于我国发达地区和世界平均水平(图1)。

图1 2008年甘肃与我国西部、中部、东部地区、我国整体以及世界城市化水平对比[11]

3.2农户从事农业经济转换效率低下,组织化水平低 甘肃省地处我国西北内陆,耕地条件差,山大沟深,土地贫瘠,生态环境脆弱,农业生产所依赖的自然环境不能有效支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良性循环,农业生产基本处于分散经营、靠天吃饭的传统农业阶段[12]。另外,农业组织化发展也很落后,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对农户的辐射带动能力弱,90%以上的农户仍各自为政[13],进行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

3.3农业产业结构功能单一,竞争乏力 甘肃农业基本都属于“生存型”农业。长期以来,因为过于强调粮食自给和对农业的狭隘认识,农业布局结构并没体现出生态多样性的区域特色,而是呈现出无差异特色、自给自足且以粮食生产为主的低效能结构,导致甘肃农村地区农业产业结构功能单一,竞争乏力,地域特色不明显(图2、3和4)。

3.4农户思想保守,缺乏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识与技术 农户属于农业生产力的决定性因素,其科技文化素质高低、经营理念先进与否对甘肃现代农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2008年,甘肃农户文化水平如图5所示,70%的农户平均受教育程度不足6年[15]。由于长期教育资源贫乏和传统小农生产方式的影响,农户生产经营墨守成规,思想保守,对新思想、新技术反应迟钝,不少农户因为科学文化知识和外出谋生技能缺乏,一辈子都没走出大山[16]。因此,若不全面提高农户整体素质,仅仅依赖政府的扶持和外力的推动,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甘肃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

图2 甘肃省农林牧渔总产值分布[14]

图3 甘肃省农作物播种面积分布[15]

图4 甘肃省猪、牛、羊肉总产量分布[16]

图5 2008年甘肃省农户文化水平分布[14]

4 甘肃省农户经营主体转型建议

4.1创造条件,引导农户经营主体转型 我国农户形成的特点决定了农户的自给性,这一点在西部地区尤为突出[17]。因此,甘肃省农户经营行为的重心是为生计而非市场供给,并且由于拥有资源数量和质量的限制,其市场交易的收益甚少,在无其他途径降低交易成本的前提下,农户的经营行为更是受限甚至形成性质差异,即为生存性而非经营性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农户因为不完全具备经济人特性,所以,还称不上是真正的经营主体。而大量农户的存在,对我国农村发展、农村城市化、城乡统筹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均衡提升都非常不利。纵观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农户经营主体的转型势在必行,其出路就是部分城市化、部分兼业化和部分专业化(农业大户)。这已在我国东、中部地区逐渐显现,甘肃省也出现了这一趋势。尽管需要时间,但政府引导的是否及时,转型渠道是否顺畅,各方面协调是否均衡,对未来甘肃省城乡统筹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经济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并且,农民的城市化、兼业化与专业化之间互为因果,特别是农民城市化与兼业化的形成更有利于经营农业的大户真正成为市场企业性主体,实现农业经营主体的转型。也只有在这一基础前提下,才能促进甘肃省整个农村社会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目前,甘肃省农民城市化渠道仍无法畅通,城乡有形、无形壁垒依然存在。尽管在条件相对较好、工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兰州、金昌、嘉峪关等市实行了统一的城乡户籍制度试点,但因户籍差异引起的福利差异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各种不平等的待遇仍然存在,甘肃省其他地区更是无力调整。兼业农户目前已在甘肃省农村地区普遍存在,但并非是经济发展演进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水平的经营主体;有限的农业大户多数是以承包集体土地或转租等形式形成的,相关机制仍不完善。总之,甘肃省农户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与目前城乡经济发展的需求很不协调。

4.2农户经营主体转型中制度的调整与完善 客观来讲,农户经营主体的演进与转型就是农户城市化、农户兼业化和农户专业化。只有农户不断减少,真正意义上的农户兼业化经营主体和农业大户经营主体才能大量涌现。但这一切都需要合理的机制与制度的设计,同时也包括对已有制度的修正。这一问题的争论已有时日,全国各省都在进行尝试,但至今尚无定论。目前与农户经营主体转型相关的制度主要包括户籍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土地制度等。

4.2.1户籍制度的改革 几十年来户籍制度的刚性约束不仅造成城乡对立,阻碍了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进程,而且也导致了城乡的两极分化和社会矛盾的日益激化[18]。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政策开始允许农民进城打工和创业,但由于相关制度调整未能及时跟进,农民转化为城市产业工人的渠道至今未能建立,即使成为产业工人的“农民工”也只能“身”在城市“心”在农村。城乡户籍制度以及附着其上的各种福利待遇的差异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转移,严重影响了城乡同步发展和协调演进,并且成为社会均衡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重要障碍。甘肃省各级政府已经开始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积极调研,并试点推行户籍制度的改革。但是,历史积淀形成的问题一时难以彻底改观。政府应充分认识到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相关制度的系统性,同时,也要积极行动起来,抓住时机,大胆推进相关改革,为甘肃省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户经营主体的成功转型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4.2.2建立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甘肃省农村实行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参合率已达95.54%[19]。一些地方,例如:城市郊区、城中村等也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一些有利于农户生活与发展的规章制度,这是甘肃省农村发展的一大进步。但与城市居民相关制度比较,仍存在种类、范围以及保障度上的差距,而且十分悬殊。不同的制度标准以及户籍制度等共同形成了甘肃省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障碍。由于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后,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致使农村人口转移受阻,反过来又对农村主要生产要素——土地的依赖增强,导致农户经营规模进一步缩小,功能单一,经营特性难以体现。因此,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逐步进行调整和完善,既要有利于保障农户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和农村人口的有序流动,又要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振兴和城市经济的发展。

4.2.3创新农村土地制度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改革形成的农村土地政策,对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贡献有目共睹,而且目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发挥作用。但是,这种制度对于甘肃省农村农户经营主体的转型和提升都存在制约。2004年以来,中央政府连续出台的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十六大”、“十七大”相关会议政策文件,都提出了在土地政策稳定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流转,甘肃各地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农村土地流转应以依据一定的条件为前提,具体包括:1)流转土地的农户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2)土地流转的机制是否健全;3)农户土地流转后相关制度特别是保障制度能否跟上;4)农户分流(或进入城市的渠道及政策)的预期;5)流转土地的农户发展环境状况等。这些内容都是一个有机整体,反映着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和组织经济建设能力,我们不能简单的只针对农村孤立地考虑农村、农业与农民问题。

4.3消除发展中的无形壁垒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城乡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越来越大,城市与农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根据经济指标来看,2009年全国城乡收入差距为3.33∶1,达到1978年以来最大水平,甘肃更甚,差距高达3.88∶1。我国社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树立起了融通城乡的无形壁垒,例如:畸高的房地产价格、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子女教育成本以及医疗卫生成本等,进入城市犹如登天。无形的壁垒已成为农民进入城市的重要障碍,影响着农村人口的有序分流,同样也制约着农户经营主体的转型与结构优化。如何消除这一壁垒已成为我国经济面临的新问题,也是区域经济能否均衡、协调发展的关键。甘肃省未来发展必须要高度重视和以积极态度来面对这一问题,逐步消除其不利影响,为农户经营主体的转型提供基础环境保障。

4.4政府的责任 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农业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功不可没。建国以后,为了加快我国工业建设,农业提供了大量的原始积累,使我国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城市工业体系。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相关政策的实施,让农村经济发展很快恢复勃勃生机,并解决了粮食供给和温饱问题,为我国城市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从而保证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稳定农村、发展城市曾经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的工作重心,并且在这一阶段,农村经济也发生了质的变化,以生存为导向追求数量变化的农村经济活动逐渐开始向以价值指标为取向的经济人行为转变,即农民“不仅要吃饱,而且还要吃好”。尽管各种政策制度壁垒森严,城乡沟通与交流渠道仍未建立,城市经济改革水深火热,但农村农民已很难安于现状,于是迎来了20世纪90年代农村乡镇企业的大发展以及巅峰时期,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农业再次为农村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原始积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发展以及“看不见手”的作用,农村各种要素——人、财、物开始向发达地区或城市流动。长期稳定的农村土地政策让农业经营无规模效益可言,导致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的农村发展呈现出一种相对滞后的状态,特别是落后的西部地区,农村甚至出现了衰退现象。尽管在这一时期,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减轻农民负担,改变农村状态,但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随着2004年之后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与实施,例如税费的减免,医保试点的实行以及各种农业补贴的实施等,农户得到了较大的实惠,但这也只能算是在已有政策制度下的一种支持或扶持,并不能从根本上对农户经营主体的演进产生影响,更不能有效地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转型。

以甘肃省为例,农户经营主体缘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点,大部分经营的内容都以农业为主[20]。而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其地位自不待言。在全球视野下,农业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产业,更是一种国家安全战略的工具,一种政治经济命脉,而中国农民承担了这一责任。就中国而言,随着改革开放、城市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农民同时又充当着要素的供给者(资金、廉价劳动力和粮食)、社会稳定的忠实维护者(土地政策的约束)以及城市产品市场需求者的角色。农业和经营农业的外部效益,即公共产品特性的政府责任,完全由农户来承担[21]。但是,农户自身的演进由于制度设计等原因并没有与经济发展的形式保持一致,致使目前城乡差距随着整个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拉大,城乡经济发展出现了极不协调的现象。

因此,农户经营主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应是一种分流和完善的过程。若要完成这一任务,主要责任就在于政府。政府除了设计与执行各种制度之外,更重要的是要认清自己的历史责任,将农户经营主体的完善等农村问题放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角度中去考虑,使各类经营主体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当然,我们也同样要认识到,政府在进行具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由于受到就业的压力、经济危机的压力以及历史积累的问题等影响,难度十分巨大,不可能一蹴而就。农村与城市乃至全局的均衡发展已成为目前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我们应积极进行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转型,尽量避免只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的倾向。唯有如此,我们的社会才有可能和谐推进,经济才有可能实现均衡发展,城乡差距才有可能逐渐缩小,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才能得以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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