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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把握宗教的“三性”,维护党的执政安全

2011-04-13王芝华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信教三性群众

王芝华

(1.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2.中南大学 政治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科学把握宗教的“三性”,维护党的执政安全

王芝华1,2

(1.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2.中南大学 政治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宗教是一种长期的、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科学认识宗教,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最终关系到党的执政安全。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必须科学把握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从而维护好党的执政安全。

中国共产党;执政安全;宗教的“三性”

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是我国宗教和宗教问题的基本特点,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特殊是复杂性。对于“三性”,胡锦涛有一段话,讲得非常清楚: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我们不信仰任何宗教,但我们又是历史唯物主义者,必须以科学的观点看待宗教,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和认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胡锦涛在2007年12月18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的:“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这也势必最终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安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但各个领域的改革进程并不平衡。在宗教工作领域中,由于种种原因,改革的进程相对滞后,许多旧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随着社会的转型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又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宗教内外不同层次、不同性质、错综复杂的矛盾与问题经过长期累积,已经演变成了党和国家必须面对、无法回避的挑战。因此,作为要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为了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非常需要把宗教作为转型时期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要从维护党的执政安全高度科学把握宗教的“三性”。

一、科学把握宗教的长期性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还将长期存在,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正如江泽民在深刻分析世界宗教发展历程、认真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对待宗教问题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所指出的:“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因此,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站在维护自身执政安全的高度,清醒地认识到宗教作为意识形态将要长期存在,党的宗教政策也必须长期贯彻下去,直到宗教自然消亡为止。

科学认识宗教,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维护好党的执政安全,必须尊重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最初,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认识能力的限制,人们不能理解自然界的很多现象,也不能把握自己的命运,于是就想象有什么神在主宰宇宙万物。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又与复杂的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阶级压迫和剥削成为宗教存在和发展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在当今世界,传统宗教仍在发展,新的宗教不断出现,就是在发达国家,宗教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具有重要影响。宗教冲突此起彼伏,宗教极端势力与国际恐怖主义结合在一起,搅得世界很不安宁。宗教在现代化浪潮中不仅没有衰微,反而成为当今世界的突出问题之一。这些情况表明,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思想认识的水平,还远未达到足以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宗教还有存在的深层条件。譬如,在前苏联和东欧,长时期以来,由于受“左”的错误倾向的影响,执政的共产党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现象,消除了阶级对抗,理所当然地、不可避免地导致“宗教危机的加深”和“宗教影响的进一步缩小”,并最终导致宗教的迅速消亡。理论上的错误必然导致实践上的失误。尽管苏联东欧各国的宪法都明文规定了保障所有公民有信仰的自由和权利,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付诸实施。在前苏联,长期以来对宗教设施实行了没收、关闭、拆除和破坏的政策。从斯大林到勃列日涅夫时期,当局以种种理由为借口关闭了大批教堂、清真寺、祈祷所,被关闭的教堂,有的被改为博物馆、工厂作坊、车库,有的被拆毁后修建了机关用房等等。这种做法引起了信教群众的强烈不满,大大伤害了他们的宗教感情,加剧了他们的宗教狂热和宗教极端主义。在东欧国家中,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无神论不仅被解释为非教徒,而且是“信仰的反对者”之意,即积极参加反对宗教斗争的人。因此,东欧国家在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任务便是消灭宗教,使本国早日成为无神论国家。在阿尔巴尼亚,这个拥有教徒达全体居民70%以上,宗教历史有1400~1500年的国家,1967年官方宣称:阿尔巴尼亚所有的宗教活动场所都已关闭,包括2169座教堂、清真寺、修道院和其他宗教机构。自此,阿尔巴尼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无神论国家”。然而,阿尔巴尼亚的宗教并未自行消亡,宗教派别尽管从组织上已被摧毁,但群众中的宗教信仰依然存在。结果是取消了地上的宗教反而加强了地下的宗教,打击了信仰者的心灵,却加剧了其心灵的信仰。这正如恩格斯所说,“取缔手段是巩固不良信念的最好手段”[1](P592)。事实证明: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的胜利,宗教很快就会消亡的观点是不现实的,也是极其错误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的根源仍将长期存在。从长远看,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人们不断掌握自然界的奥秘和自己的命运,对客观世界、生命运动和宗教本质的认识不断趋于科学和理性,有利于宗教最终走向消亡。但现在谈消亡还为时过早。只有“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失”[2](P668)。把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作为“根本性”问题来强调,就是要根治对待宗教问题上的“短视症”。在社会主义社会,执政党坚持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包括无神论),与唯心论(包括有神论)相对立。这当然是不可动摇的。但真理多迈一步就会成为谬误。有的人因此便对宗教不能容忍,不能求同存异,甚至希望灭绝宗教,尽早除之,对待宗教问题急躁冒进的错误时有发生。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曾经三次强调宗教存在的长期性问题。50年代初期在全国进行了民族、宗教政策检查后,党中央指出,对待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去干涉,而主要是依靠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改革的实践,自然地、间接地、迂回曲折地去逐步削弱宗教影响,任何简单急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针对“文化大革命”中用粗暴手段消灭宗教的做法,党中央在1982年又明确指出,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当然,我们强调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不是为了提倡宗教,不是主张“宗教万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而要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坚持不懈地做好宗教工作。

既然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我们就要本着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原则,客观地对待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容性,努力去探索如何使宗教成为这个社会中的一种和谐因素。否则,宗教的日子不好过,社会主义社会也会平添麻烦。“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是在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上利国安民的正确途径。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告诉我们,宗教对社会的影响是长期的持久的,能否做好宗教工作,切实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的执政安全。

二、科学把握宗教的群众性

科学认识宗教,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维护好党的执政安全,必须关注宗教背后的群众问题。世界上各主要宗教,都有很多群众信仰。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对待宗教问题,也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无产阶级革命导师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都十分强调采取正确的政策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毛泽东说过,有那么多群众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不能不懂得宗教。江泽民进一步指出,做好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与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相比,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夸大这种差异,甚至把这种差异上升为政治上的分野和对立,只能造成人民的分裂,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损害,最终导致共产党的执政安全得不到保障,失去执政地位。

在社会主义时期,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改革,使得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宗教问题的性质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宗教问题已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群众性问题;宗教领域的问题,是人们精神世界的问题,主要是思想认识问题,而不是阶级斗争问题;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不是敌我矛盾;主要是非对抗性矛盾,而不是对抗性矛盾。所以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法解决宗教问题。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对待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3](P762-787)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都只会刺激宗教感情,掀起宗教狂热。因此,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坚决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教育。让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去认识真理,逐步从宗教中解放出来。深刻理解“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就必然要真心实意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们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中当然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这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所必须的。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党为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出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巨大成就。尽管也曾经有过失误,但因此教训更深刻;有过反复,但因此原则更坚定;有过曲折,但因此认识更清晰。我们党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方针政策是真诚的、一贯的和牢固的,这是由我们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决定的,既有现实的理由也有历史的根据,既是理性的抉择更有法律的保障。江泽民反复强调,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必须牢记这一点,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坚持这一点。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并不因此就可以放弃对信教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毛泽东1948年《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党和群众的关系的问题,应当是:凡属人民群众正确的意见,党必须依据情况,领导群众,加以实现;而对于人民群众中发生的不正确的意见,则必须教育群众,加以改正。”[4](P1310)在这里,有无宗教信仰不是判断意见正确与否的标准。但如果以为信仰宗教就可以做“特殊公民”,如果以为宗教活动可以超越法律和违背政策,就属于不正确的意见,必须教育信教群众加以改正。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宗教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我们探索行之有效的新的工作方法,努力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以增进团结、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

宗教问题的群众性,使宗教往往成为境外势力利用和争取的对象。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我们特别要注意团结教育我国的信教群众,反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在有的少数民族地区,必须坚决依法打击“三股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特别是“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破坏活动。同时,要善于同敌对势力争夺信教群众,争夺人心,争夺阵地。要帮助信教群众认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国、危害人民利益的本质,剥夺其利用宗教的资本。共产党人最重视做群众工作,也最善于做群众工作。只有真心实意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广大信教群众看成是自己人,才能使广大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紧密团结起来,筑成反分裂的铜墙铁壁。

在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不断增添新力量的历史背景下,我们处理宗教问题,要有新的视角;对待信教群众,要有新的眼光。江泽民指出:“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广大信教群众看作“积极力量”,把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看作“血肉联系”,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和群众观的重大发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上的体现。因此,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宗教;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宗教工作,极大地调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为维护、巩固党的执政安全夯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科学把握宗教的特殊复杂性

宗教问题本身错综复杂,在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宗教在当代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作用更加凸显,更具有特殊复杂性。江泽民曾指出:“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出发,科学分析宗教问题,深刻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正确把握宗教的活动规律,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前提。”长期以来,各种政治势力一直把宗教当作一种重要的手段,以宗教的名义来推行自己的政治意图和战略。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对宗教问题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维护、巩固党的执政安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威胁到党的执政安全。

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常常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宗教既是一种以信仰有神论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又是一种拥有大量信教群众、文化经典、教会组织和活动场所等设施并不断开展集体活动的社会实体。宗教教义可以唤起信教群众的感情,宗教组织可以调动信教群众的力量。宗教既可以成为强大民族推行扩张政策和践踏弱小民族的精神手段,也可以成为弱小民族反抗强权和维护本民族利益的精神旗帜。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矛盾激化、冲突不断,往往与民族、宗教问题卷在一起。当狭隘的民族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结合时,就有可能产生很大的破坏力。无论是恐怖主义,还是霸权主义,都在争夺宗教这面旗帜,都在打宗教这张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西方敌对势力一直把民族、宗教问题作为遏制或颠覆社会主义国家和他们不喜欢的国家的重要手段,从来就没有放弃过利用宗教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渗透和颠覆活动。早在1959年10月,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曾高度赞赏波兰红衣主教维辛斯基在促使波兰“逐步地,慎重地,和平地促进(同西方的)关系,培养自由的种子”方面所采取的策略。而维辛斯基本人也说过:“一旦波兰天主教化,共产主义就会自动跨台。”舒尔茨在1982年的一次讲话中说,“从宗教信仰到政治活动,只有一小步距离”。他强调要利用共产党国家“幸存下来”的教会组织,参加反对共产主义的和平攻势。由此看来,一旦执政的共产党解除了对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的警惕,后果不堪设想。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过程中,西方敌对势力就利用了民族、宗教问题。现在他们又加紧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事实再次提醒人们,宗教不仅本身成为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往往同国与国、民族与民族的矛盾和冲突交汇,推波助澜,对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产生重要影响。社会主义国家在做好宗教方面的国际交往的同时,还要坚持制止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思想文化渗透,并促使宗教自身摆脱国外反动势力的控制,使其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组织;使宗教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开放事业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江泽民曾告诫全党:“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说明要了解当今世界必须了解宗教,对宗教问题在当今世界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影响,绝不可低估。无论做好国内各项工作,还是开展对外工作,都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宗教问题。”[5](P373)“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5](P390)对此,我们要有清醒认识,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团结和依靠宗教界抵御渗透,这样,党的执政安全才能得到有力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科学把握宗教的特殊复杂性,务必要求我们解决对宗教的定性、定位问题。处理任何问题,首先要搞清楚问题的性质。宗教在我国社会中究竟应该处于何种地位、宗教问题在我国究竟属于何种问题,这是研究宗教与宗教问题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也是我们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础性问题。我们如何对宗教定性、定位,应该对其根本认识以科学的态度具体分析。就像列宁所说的那样,把宗教看成是公民个人的选择,把宗教组织定位为“完全自由的、与政权无关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联合会”。至于对宗教本质与理念的认识,即有神与无神的问题,应将其看成哲学问题,而不是政治问题。只有从思想认识上解决了怎么看待宗教的问题,依法处理中国的宗教问题,才能有一个理性的前提与基础。解决了对宗教的定位问题,仅仅提供了解决宗教问题的基础,真正需要面对的是宗教方面如何理顺关系的问题。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与社会中的其他因素必然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譬如宗教内部、宗教与非宗教、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国家的关系等。这些关系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关系,即所谓的“政教关系”。政教关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影响和决定宗教方面其他关系的根本因素。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政教关系如何,不仅关系到宗教在该国存在的方式及其作用,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所有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的利益。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者,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政府在考虑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长远战略时,都不能不考虑宗教与国家的关系。宗教与国家的关系理顺了,双方关系和谐了,宗教就可以作为积极因素发挥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自然就得到保障,执政安全就得到巩固;反之,则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对今天的中国来说,宗教方面的问题,不论如何复杂,说到底,都是政教关系问题直接、间接的反映。因此,解决中国宗教问题,必须紧紧抓住政教关系这个关键。列宁曾经明确说过,“国家不应当同宗教发生关系,宗教团体不应当同国家政权发生联系”,“决不应当把国家的钱补贴给国家教会,决不应当把国家的钱补贴给教会团体和宗教团体,这些团体应当是完全自由的、与政权无关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联合会……教会与国家完全分离,这就是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向现代国家和现代教会提出的要求”[6](P132)。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宗教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必须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按照构成现代文明国家与宗教相互关系的基本要求,构建新型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教关系模式。

总之,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5](P386)近年来,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开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中,针对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宗教法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宗教立法需要积极推进。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遵纪守法的观念。要动员和组织信教群众参与管理和自我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正确认识和处理涉及宗教的各种矛盾,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提高处理复杂的宗教事务的能力,确保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党的执政安全。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毛泽东.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4]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6]列 宁.列宁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A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of the“Three Characteristics”of Religion and Maintaining the Ruling Security of the Party

WANG Zhi-hua1,2
(1.Party School of Hunan Committee of C.P.C,Changsha,Hunan 410006,China;2.Politics Schoo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06,China)

Religion is a complicated social and historical phenomenon over a long period of time.How to understand and resolve the religion issues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overall situation of the Party and the state,with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with the progress of an all-around development of a well-off society,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nd in the long run,with the ruling security of the Party.Therefore,confronted with a situation of China’s social development,it is of high necessity that we should make a scientific research on the “Three Characteristics of religion,namely in the long term,mass participation and extraordinary complex nature and thus maintain the ruling security of the Part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ruling security;the“Three Characteristics”of religion

D635.0

A

1000-2529(2011)05-0083-04

2011-04-18

王芝华(1976-),男,湖南邵东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教师,中南大学政治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校:彭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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