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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若干问题

2011-04-13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2期
关键词:城市化差距城镇

刘 芳

(广东商学院 国民经济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320)

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若干问题

刘 芳

(广东商学院 国民经济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320)

城乡收入差距过大是我国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在我国现有条件下缩小过大的城乡收入差距,需要科学地认识造成这种差距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可行的、有效的具体措施。其中关键的措施是进一步减少农业劳动力。为此,需要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城市化,逐步形成既符合效率原则又满足公平要求的公民自由择业和自由居住的经济社会环境。

城乡收入差距;农业剩余劳动力;统筹城乡发展

城乡收入差距过大是我国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在我国现有条件下缩小过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关键是进一步减少农业劳动力。为此,需要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城市化,逐步形成既符合效率原则又满足公平要求的公民自由择业和自由居住的经济社会环境。

一、城乡收入差距:扩大还是缩小

根据我国现行的统计分类以及多数学者的研究,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不但过大,而且出现扩大趋势。例如,国家统计局(2010)公布的2005—2009年的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10493元、11759元、13768元、15781元、1717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是3255元、3587元、4140元、4761元、5153元[1]。根据这组数据可知2005—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22倍、3.28倍、3.33倍、3.32倍、3.33倍。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城乡人口统计分类是明显不合理的,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不是扩大了而是缩小了。例如,华生(2010)指出,“主流的认知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这一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较。然而,“现在的统计数字之所以仍然显示城乡收入差距在扩大”,主要是因为国家统计局现行的人口分类统计采取了按居民常住地来划分城乡居民。按照这种人口分类统计,居住在城镇的农民工属于城镇居民,而其居住在乡村的家属属于农村居民,因而城乡收入差距不可能不扩大。“这种统计分类当然是既不真实也是完全不合理的”,“因此,要恢复城乡居民收入的原貌”,要把居住在城镇的农民工当做农村人口而不是城镇人口来统计。经过这样的城乡人口分类统计调整,2002年以来的城乡收入差距,总的来说就不是扩大了,而是缩小了。华生依据《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并经过上述人口分类统计调整,计算得出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倍数,2002—2004年分别是2.49倍、2.53倍、2.48倍,2005—2009年分别是2.45倍、2.47倍、2.50倍、2.39倍、2.40倍[2]。

笔者认为,我国的城乡人口统计确实需要完善,但现在探讨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根本目的,是尽快缩小过大的城乡收入差距,真正使城乡居民的实际生活质量趋向接近,而不是单纯地通过城乡人口分类统计方法的调整,人为地大幅度地修正相关数据,并且用这种数据来论证城乡收入差距不是在扩大而是在缩小。在此有必要强调,城镇农民工的市民化,既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更是迫切的。现行的城乡人口分类统计把城镇农民工当做城镇居民来统计,这是在城乡人口分类统计方面实现了城镇农民工的市民化。如果现在还要把这种农民工当做农村居民而不是城镇居民来统计,就是在违背城镇农民工市民化的历史潮流,而且也违背了最基本的统计常识。即便按照华生主张的把城镇农民工不是当做城镇居民而是当做农村居民来统计,这样统计出来的相关数据,虽然在表面上显示了农村居民收入有了更多的提高,从而使城乡收入差距呈现出缩小而不是扩大的趋势,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在这种表面现象下面,直接相关的农村居民的真实生活质量仍然并没有提高。这是因为,对于城镇农民工来说,在其他因素不变时,无论是把他们当做城镇居民来统计,还是把他们当做农村居民来统计,他们的真实生活质量是不变的;对于农民工的乡村家属来说,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无论是把农民工当做城镇居民来统计,还是把农民工当做农村居民来统计,他们的真实生活质量也是不变的。因此,要把城镇农民工当做农村居民来统计的主张是不合理的,既不可能恢复城乡居民收入的原貌,更不可能真正地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二、农业剩余劳动力:是否仍然大量存在

城乡收入差距涉及很多因素。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尽快有效地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关键是要进一步减少农业劳动力。首先,现在探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都在持续增长。因此,在其他因素不变时,只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速度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的速度,城乡收入差距才会趋于缩小。其次,从我国农业发展的情况来看,虽然现在我国农业在总体上保持稳定发展,但发展的速度跟不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速度。例如,2009年,粮食产量53082万吨,比2008年增加0.4%;棉花产量640万吨,比2008年减少14.6%;油料产量3100万吨,比2008年增加5.0%;肉类产量7642万吨,比2008年增加5%等,而同时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53元,比2008年增长8.3%;剔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5%[1]。这些数据表明,2009年我国主要农产品产量的增长速度都低于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并且最主要的农产品产量的增长速度更是远远低于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因此,当其他因素不变时,主要农产品产量的增长不可能改变城乡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再次,我国发展农业的自然条件并不好,现行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虽然适合现有国情,但现有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在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农业经济效益方面却存在不少难题。事实上,现在我国农业在总体上保持稳定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对农业的高度重视。例如,取消农业税,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强农惠农政策等。2006—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分别达到3517亿元、4318亿元、5955.5亿元、7253.1亿元。2009年国家又较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最低收购价,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平均每千克分别提高0.22元和0.26元[3]。应该说,现在中央政府的强农惠农政策的力度是相当大的,然而这种政策只能保证我国农业生产在总体上的稳定和发展,并不能保证缩小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总之,在我国现有条件下,要尽快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关键还是要在进一步减少农业劳动力方面尽最大努力,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存在的一系列难题。在这方面,相关研究也是比较多的。例如,陈纪平(2010)指出,我国农业生产中过高的劳动力与土地之比,造成了农业生产中高土地贡献率、低劳动力贡献的并存;我国不能依赖农业发展缩小城乡差距[4]。吴江、武晓山、赵铮(2010)通过对宁夏和山东种粮农户的抽样调查,得出了在宁夏和山东种粮农户现有劳动力的条件下,他们的最优粮食种植面积都需要扩大的结论[5]。

要进一步减少我国的农业劳动力,必然涉及如何分析我国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及其转移的问题。在这方面,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例如,蔡(2010)再三强调,根据我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变化趋势、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普遍出现的民工荒现象、普通劳动者工资上涨等方面的新形势,可以在总体上判断我国的“刘易斯转折点”已经出现[6][7][8]。然而蔡的这种分析“难以获得广泛的认同”[6]。例如,袁志刚指出,我国现在讨论“刘易斯拐点”有一个制度前提,即现行城乡两分的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如果这个制度前提可以取消或改变,那么农民工向城市的转移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我国在真正的“刘易斯拐点”到来之前,还存在一个劳动力迁移的制度拐点。至于当前农民工的工资上涨,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并不能从中得出“刘易斯拐点”已经到来的结论;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农民向城市转移的高速时期[9]。童玉芬指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受到城乡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双重影响,出现过若干次明显的起伏状态,但总体上呈现飞快的发展。2001年以来,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又一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总劳动力的非农化规模,2001年是15778万人,2007年增加到23662万人;非农化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2001年是32.71%,2007年上升到44.32%。目前属于农村户籍而在城镇就业的非农化劳动力每年仍然以上千万人的规模在递增[10]。

笔者认为,由于观察问题的视角不同、论证使用的数据不同、理论分析的逻辑不同等多方面的原因,现在学者对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及其转移的分析必然存在分歧。就上述观点而言,无论是简单地肯定其中的一种,还是简单地否定其中的一种,都是片面的。因为上述每一种观点,都有其得以成立的客观依据和理论分析上的逻辑自洽。因此,现在分析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及其转移问题,需要有新的视角,需要在更大的背景下进行综合分析。在这方面,范红忠、边玉君(2010)从区分家庭内部和家庭外部的视角,分析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民工荒,并且通过对湖北汉川的农户调查,发现在现有条件下,农村单个家庭内部的剩余劳动力已经很少,但还有大规模的以“剩余家庭”形式存在的家庭外部剩余劳动力,提出了家庭内部和家庭外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概念。他们认为“造成‘民工荒’的原因,主要不是因为农村已经没有剩余劳动力,而是因为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剩余家庭’的形式存在于家庭外部。同家庭内部的主要以未婚青年农民为主的剩余劳动力相比,以‘剩余家庭’形式存在的家庭外部剩余劳动力,主要以已婚农民为主,他们外出打工的成本很高。除非他们能够低成本举家迁移或者有足够高的打工工资,否则他们不愿外出打工”[11]。由此可见,现在分析农村剩余劳动力,如果局限在农村家庭的内部,那么就会得出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不多的结论;如果扩大到农村家庭的外部,那么就会得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还有很多的结论。进一步看,农村家庭内部剩余劳动力已经不多和农村家庭外部剩余劳动力还有很多的并存,至少说明两个问题。首先,现在农业生产仍然以分散的单个家庭经营为主,而这种分散经营的单个家庭为了保证家庭内部的农业生产,都需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农业劳动力。这种性质的农业劳动力的存在大大减少了农业劳动力在单个人数方面的剩余,却不能解决农业劳动力在总体上早已存在的隐性剩余问题。其次,如果现在农村分散经营的单个家庭能够以某种方式合理实现农业生产的联合经营或者是集约经营,那么原先单个家庭分散经营时都必须保留的农业劳动力的隐性剩余就会显性化,农业劳动力在单个人数方面和在总体上都会出现大量剩余。

2009年,我国乡村人数为7.1288亿[1],人均耕地不足3亩,由此产生的大量农业劳动力局限在有限的耕地上,既不是我国现有条件下有限耕地精耕细作的需要,更不符合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要求,而是因为我国现有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吸收能力有限。因此,综合多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我国现在仍然存在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但其主体是隐性剩余部分,而不是显性剩余部分。隐性剩余农业劳动力的大量存在,一方面,使学者对其数量的估算存在很大的困难和分歧,并由此引发不同学者在相关问题上的争论;另一方面,使城镇农民工的数量很容易产生波动,即当城镇农民工的综合收益相对较高时,隐性剩余农业劳动力很容易从农村转移到城镇,成为城镇农民工,而当城镇农民工综合收益相对较低时,城镇农民工也很容易从城镇回流到农村,成为隐性农业剩余劳动力。

三、统筹城乡发展:如何更好地消化农业剩余劳动力

我国现在仍然存在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而解决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统筹城乡发展。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进程中,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完善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农业劳动力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会趋于减少。也就是说,如果假定其他条件不变,那么我国农业生产的进步会产生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因此,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进程中,只有通过完善城市化,才能更好地实现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率逐步提高。2009年,我国总人口是13.3474亿,其中,城镇人口是6.2186亿,乡村人口是7.1288亿[1]。按这种人口统计,2009年我国城市化率是46.6%。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人口中,包括以亿计量的从乡村移居城镇却没有城镇户籍的人。他们虽然在国家城乡人口分类统计方面已经城市化了,但由于我国的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公共教育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仍然处于城乡二元分割状态,他们无法像拥有城镇户籍的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城镇的社会保障。例如,郭树清(2010)指出,城乡户籍的不同,往往意味着劳动报酬的不同,相同工作得到的货币工资相差2至3倍[12]。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使我国目前的城市化在相当程度上呈现出所谓的“半城市化”状态。因此,完善城市化首先要加快解决这种“半城市化”问题,要从社会公平出发,建立惠及城乡居民的统一的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次需要有新的理念。例如,蔡(2010)指出,我国“新的城市化理念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口的城市化比土地的城市化更重要;二是新增人口作为市民的意义比作为劳动者的意义更突出;三是对于全体城市实际居民而言,均等地获得公共服务比获得居住权更加重要”[7]。

我国完善城市化,最终是要随着城市发展形成既符合效率原则又满足公平要求的公民自由择业和自由居住的经济社会环境。也就是说,完善城市化除了在质的方面要进行重大制度改革外,在量的方面也要有很大发展。虽然学界基本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需要协调发展的共识,但究竟是优先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还是更加注重大城市发展,不同学者还是存在不同的见解的。例如,辜胜阻、李华、易善策(2010)引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统筹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论述,强调均衡城镇化战略[13];而陆铭则以日本东京都和东京圈为例,强调核心大城市发展的作用[14]。这两种观点的差别虽然很明显,但没有对错之分。因此,更好地研究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具体的量化研究。在这方面,王小鲁(2010)的研究指出,我国目前的城市化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比高收入国家78%的平均水平低30多个百分点,需要加快城市化;我国目前的大城市(人口规模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我国新增加的城市人口将来主要集中在大城市;我国某些超大城市尽管其自身规模可能已经超过了通常的最优规模区间,但其仍然可以通过对周边城市的辐射而发挥正的外部效应,即其在城市群发展中发挥核心城市的作用。要想促使小城市(镇)的发展,首先要有大城市的健康发展,只有更多的大城市得到合理发展,才能有效减轻个别超大城市的膨胀压力。我国的城市集中度(大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2007年是20.4%,如果2020年提高到30%,那么届时大城市人口要比2007年增加1.3亿至1.4亿;如果2030年大城市人口比2007年增加3亿,那么届时大城市数量可能比2007年增加150个以上[15]。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城市化的更好发展,要以大城市作为发展重点,因为用大城市发展来带动中小城市(镇)的发展,具有更高的效率,从而也更加容易。同时在区域布局方面,要以东部和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自然条件比较好的地区作为发展重点,因为只有这些地区才能吸引更多人口的流入,并且在事实上它们也具有更高的人口承载能力。

[1]国家统计局.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N].中国证券报,2010-02-26(A17).

[2]华生.城乡差距的统计误区和真实挑战——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报告之一[N].中国证券报,2010-09-30(A17).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N].光明日报,2010-03-17(5—6).

[4]陈纪平.能否依赖农业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基于国际比较和DEA效率分析[J].西部论坛,2010,(5):1—7.

[5]吴江,武晓山,赵铮.农户种粮收入的影响因素分析与最优粮食种植面积测算[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0,(11):72—80.

[9]袁志刚.三问“刘易斯拐点”[N].解放日报,2010-09-12(8).

[10]童玉芬.中国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转移规模估算及其变动过程分析[J].人口研究,2010,(5):68—75.

[11]范红忠,连玉君.家庭内部和家庭外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及民工荒:基于湖北汉川的农户调查[J].世界经济,2010,(11):99—116.

[12]郭树清.中国经济发展的潜力和问题[J].国际经济评论,2010,(6):7—13.

[13]辜胜阻,李华,易善策.均衡城镇化:大都市与中小城市协调共进[J].人口研究,2010,(5):3—11.

[14]陆铭.重构城市体系——论中国区域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0,(10):15—26.

[15]王小鲁.中国城市化路径与城市规模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2010,(10):20—32.

责任编辑姚佐军

(E-mail:yuid@163.com)

F20

A

1007-905X(2011)02-0116-04

2010-12-20

刘芳(1964— ),女,广东台山人,广东商学院国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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