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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误区的澄清
——兼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

2011-04-13夏东民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2期
关键词:矛盾基础马克思主义

夏东民,陆 扬

(1.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江苏 常州 213001;

2.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11)

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误区的澄清
——兼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

夏东民1,陆 扬2

(1.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江苏 常州 213001;

2.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11)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研究中存在着思想资源与理论基础的混淆,从而出现将儒学等传统思想资源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基础、指导思想的方法论迷误,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易产生误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社会主义形态为本质属性。从政治经济基础、构建路径到最终价值取向等要素构成的基本逻辑构架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指导之下完成的。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只能是马克思主义,而非儒学等其他思想体系,后者充其量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思想资源。明确这一点是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性质与构建方向的前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基础;思想资源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研究中将思想资源与理论基础相混淆问题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这成为我国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其中,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理论基础的探究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路向,特别是对于“和谐”、“和谐社会”相关思想史资源的追本溯源成为一种学术潮流。但是,在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思想史资源的考察中,却普遍存在着一个方法论迷误,那就是没有明确认识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史资源”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两个概念的差异,很多情况下将两者混为一谈。特别是很多著述都有意无意地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史资源当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这突出表现在对传统儒学思想的考察之中。

学术界普遍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中国传统文化就是以追求“和合”、“和谐”为核心与精髓的思想运动过程。而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主流的传统儒学更是这种“和谐”传统的典型代表。于是,对于和谐社会思想资源的追溯考察主要还是以儒学为对象,其相关文献占了整个和谐社会思想史研究的大部。或许是由于中国传统思想与现今和谐社会概念在语言表达上具有近似性,很多学者都相当推崇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认为它极有益于我们现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乃至有些学者把传统儒家的“和合”思想作为现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与理论基础,诸如认为儒家“和”的传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1],儒家的仁道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石”、“最好的精神支撑”[2],“和合哲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石”、“具有重要的现实的指导意义”,甚至要求将传统“和合”哲学作为现代社会主义建设的执政理念与思维方式[3]。这类观点时有所见所闻。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研究中,这种混淆“思想资源”与“理论基础、指导思想”,过度推崇某些思想史资源以致有意无意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基础、指导思想的看法和做法,必然会引起一些理论上的纠结与困惑。因此,我们要避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资源”与“理论基础、指导思想”的混淆,要明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只能是马克思主义,而并非诸如儒学之类的非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后者充其量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思想资源。这是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规定性所决定的。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规定性

一般而言,“和谐”是与“矛盾”、“冲突”相对应的概念,于是按照《矛盾论》来理解“和谐”,这是人们思考和谐概念的一个惯常思路。

按照唯物辩证法,矛盾是指辩证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相互对立的方面之间又斗争又统一的关系的哲学范畴,斗争性和统一性是事物辩证矛盾中既相对立又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两种基本属性。两种属性的相互结合、相互作用便构成了辩证矛盾的运动过程。和谐,按照《矛盾论》的观点,并不是矛盾的消解或者消除。矛盾作为对立统一关系,是世界存在的一种方式,是不可能消解的。和谐所要追求的是矛盾(辩证矛盾而不是日常意义上的单纯对抗冲突意义上的矛盾)的一定状态,也就是差异性前提下同一性主导的对立统一关系。据此,“和谐社会”主要是指消除对抗性的矛盾状态,在此基础上追求和谐状态的对立统一关系。

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社会有机体理论,指认和谐社会的一般内涵:社会有机体的各个构成要素,如政治、经济、精神文化、社会生活、自然环境等,相互关联相互作用,而使得社会有机体包含的各种辩证矛盾呈现同一性主导的对立统一关系状态。它具体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几方面内容。

但是,这种对于和谐社会的理解还只是指涉一种一般性的社会状态。这种相对美好、相对理想的社会状态是人类有史以来所向往、所追求的。所以,至少在哲学的、比较抽象的意义上,对和谐社会的追求是具有一定普适性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人类历史的进程是由几种社会形态的演进所构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某种社会状态并不是独立存在(人类历史上从来没存在过一种社会叫做和谐社会)的,社会状态必定是从属于一定社会形态的。毫无疑问,“构建和谐社会正是立足社会主义社会本质提出的”[4]。我们现在所追求的必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之下的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

但问题在于:在前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中是否能够实现社会和谐状态?若是存在,那么它们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状态是何种关系?

首先,在人类历史上,在社会主义社会之前的社会形态中出现过的繁荣稳定时期都可以算做是不同程度的社会和谐状态。也就是说,即使在一个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在生产力水平达到一定高度、物质财富达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之上,如果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一定范围的利益让渡,是可以暂时获得被统治阶级对于统治秩序、社会制度的心理认同,从而缓解对抗冲突,使社会达到一种相对整体协调有序运行的状态的,这就可以视为一种和谐状态。

但这绝不是抹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其他社会形态和谐状态的区别,相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规定性就蕴涵于它与上述其他社会形态和谐状态的对比中。关于以往诸种社会形态中出现的社会和谐状态,有两个最根本的问题。

其一,这种和谐状态所根植的社会形态的基本矛盾性质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等人类以往诸种社会形态的考察,认为人类历史是一部剥削阶级压迫劳动人民所引发的阶级斗争的历史,而根源则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以往诸种社会形态的社会基本矛盾是对抗性质的,于是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则无法避免。在这个前提下,这些社会形态所可能出现的和谐状态只能寄托于个别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所谓“开明”自觉。因此,以往诸种社会形态中的和谐状态是建立在一个非常不稳固的、偶然性的基础之上的。

其二,以往诸种社会形态中的和谐状态同时也建立在一种个体发展受到严重压抑和扭曲的异化状态之下,而不是建立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在阶级社会中,也只有异化状态下的民众才能够接受剥削阶级一定程度的利益妥协,以表示对社会制度一定程度的心理认同,即使这个社会制度本质上是不公正、不合理的。但是,这种社会和谐由于是建立在人的严重压抑和扭曲的异化状态之下,所以只能是一种低级而狭隘的和谐状态。

这就是对于以往诸种社会形态所可能出现的和谐状态的本质的理解。

在此思维的基础上,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诸种社会形态所可能出现的和谐状态相比较,可以更为深入地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形态,也是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社会主义社会成员有了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就相应地建立起一种新型的互助合作关系,从而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变为非对抗性,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条件。同时,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改变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脱离的状况,生产资料不再被少数剥削者所垄断,劳动人民具有了实现人身自由、人格独立的物质基础,也就是具有了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根本条件。在一定意义上,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不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所在。因此,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对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追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和谐状态的本质规定性,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成立的两大逻辑基点,它们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必定是一种具有必然性的、持久的、全面的、高级的和谐状态。

此外,当代中国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是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现代化进程为基本背景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状态。这也是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基本特征。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只能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制度。具体说来,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对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追求构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逻辑构架,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规定性。它决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与理论基础只能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涵盖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的最基本要素,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动力、政治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价值取向等,都包含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之中,或者说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生发而成的。

马克思主义决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如上所述,可以根据唯物辩证法中矛盾论观点结合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来完整而准确地理解和谐社会的哲学内涵,即“社会有机体的各个构成要素,如政治、经济、精神文化、社会生活、自然环境等等,相互关联相互作用,而使得社会有机体包含的各种辩证矛盾呈现同一性主导的对立统一关系状态”。它同时也表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6]。这里同时也就涉及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动力、实现途径与政治经济基础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决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动力与政治经济基础。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根据辩证唯物史观,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动力,“社会基本矛盾各方面之间的相互匹配、相互适应乃是社会和谐的根本原因”[7]。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就是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之上,使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性质要求。具体地说,根据马克思以辩证唯物史观为理论工具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能够适应生产力不断发展要求的只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及按劳分配的体制,而在此经济基础之上则是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只有建立在这个政治经济基础之上,才能根本消除社会基本矛盾的对抗性,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状态。这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只是社会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促进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其最终价值指向。这一点同样是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在构想未来理想社会状态时所着重强调的。马克思、恩格斯在思考人类历史发展问题时,除了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社会形态从低级到高级的演化进程之外,还特别指出,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个体从人的依赖性,到物的依赖性,最后达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阶段的过程。所以作为理想社会的共产主义,不但包含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按需分配等要素,还是实现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8]。作为通向共产主义社会特定阶段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同样以人自由而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指向与根本标志。而这正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基础之上的。

可见,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其基本内涵、根本动力、政治经济基础到根本价值取向等基本要素、基本逻辑构架都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基础之上的,具体来说,就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唯物史观基础上,且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继承与发展。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基础与指导思想”的深刻意蕴。

但是问题还在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只是提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逻辑构架,而对于当下中国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言,除了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是其本质属性之外,它还是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宏观背景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一项宏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建构过程会遇到很多具体而复杂的、涉及社会经济发展方方面面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没有现成的答案,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未来理想社会的某些具体构想、论断也可能与我们现今的社会历史条件有一定距离,这就需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不断进行理论创新。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的科学,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理论基础,还需要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指导。

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主要是指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社会主义建设发展规律的理论成果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首先,毛泽东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作用,主要是指其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但是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他们没有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的理论表述。而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根据马克思主义矛盾论基本原理,结合当时国内外实际情况,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9]并提出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即要区分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非对抗性与对抗性的性质及其解决方法。毛泽东还提出了一系列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具体方针策略,比如经济发展中各部门各行业之间要“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文化事业上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等。这些思想观点对于今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使人们认识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为此,我们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的性质及其产生的原因,采用科学的方法解决各种不同类型的矛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的和谐。

其次,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作用,主要在于其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邓小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考察借鉴当代各国发展的历史经验,吸取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教训,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0]这一观点首先是强调生产力的发展是解决社会基本矛盾的根本动力,它启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有坚实的经济物质基础。其次,这一观点还强调了社会主义是消除贫富分化,社会主义要把追求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这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最根本条件。另外,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公平和效率的思考,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关系的思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一国两制”的思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等仍是我们今天在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问题时要坚持的基本原则。而执政党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重大命题,并创造性地解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党建难题。这为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执政党建设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再次,科学发展观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作用。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立足国情,借鉴其他国家发展中的得失,总结我国发展的经验教训,对于我国当前发展问题的科学解答。科学发展观涵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基本方法、经济社会基础等基本方面,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规律,所以它既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也是其重要的理论基础与指导思想。更由于科学发展观是在新世纪新阶段,面对新形势下对“什么是发展、为什么发展、怎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深入思考和科学回答,因此,科学发展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联度最紧密、最为直接的指导思想。

综上所述,由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根本动力、政治经济基础、根本价值取向等基本要素和基本逻辑构架都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基础之上的,而其他任何的非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都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只能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脱离开马克思主义指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会失去其本质规定性,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不可能实现一种高层次的、具有必然性的社会和谐状态。

四、余论:儒学等其他思想体系只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资源

如前所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将思想资源与理论基础相混淆的方法论迷误,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有意或者无意地将儒学思想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理论基础。这种观点显然难以成立。道理很简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对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两大逻辑基点,以及由此引发出的整个逻辑构架都只能是遵循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否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会失去其本质规定性。而儒学等其他思想体系无法在普遍与整体意义上指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逻辑构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基本要素及其逻辑结构,诸如时代背景、基本内涵、价值取向、政治经济基础、构建路径等问题都与传统儒学相去甚远,根本不可能以其思想为指导来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再者,儒学关于构建理想社会的主要思路就是其“修齐治平”的观点,而这种仅仅把社会国家治理的基点归于个体道德修养的德治主义思想,从宏观建构思路来说,对于我们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意义是非常有限的,它根本无法统摄现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时代背景、经济政治基础、建构路径到最终价值取向等要素构成的基本逻辑构架,所以它不能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这一点同样也可以证明为什么其他思想体系,比如民主社会主义、空想社会主义等也都无法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因为它们都背离了唯物史观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基本规律,都无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规定性提供理论支撑,也无法统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逻辑构架。因此,消除思想资源与理论基础混淆的方法论迷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明确社会主义形态的本质属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本前提。否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就会因偏离方向而误入歧途。

[1]陈中浙.和谐社会的儒家哲学基础[J].哲学研究,2007,(5):44—52.

[2]卢美华.仁道: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石[J].学术交流,2009,(12):50—53.

[3]李承.继承与升华:“和”文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政治学研究,2007,(1):77—83.

[4]陈先达.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9):5—12.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7]周志山.马克思“和谐社会”思想论纲[J].学术研究,2005,(4):85—90.

[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0]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吕学文

(E-mail:dalishi_sohu@sohu.com)

D6

A

1007-905X(2011)02-0091-04

2010-01-1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8BKS019);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项目编号:10JD710072)

夏东民(1956— ),男,江苏苏州人,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党委书记,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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