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都察院运行机制考略
2011-04-13杜晓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杜 晓 田
(河南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明代都察院运行机制考略
杜 晓 田
(河南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都察院是明代国家最高的监察机构。从内部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经历、都事、司务、照磨、检校、司狱,以及十三道监察御史,其内部运作既互相协调,又互相制衡;从外部看,都察院与六科、吏部、大理寺和刑部等衙门也形成了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的关系。都察院的内外运行机制,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明代;都察院;运行机制
作为明代最高监察机构,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其内外运行机制对其职能的发挥又起着关键作用。以往学界对明代都察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职能等方面,目前,尚无对其运行机制进行专门研究的成果。本文对此拟作初探,以期对推进该领域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明代都察院的内部运行机制
根据《明史·职官志二》记载,都察院设正官左、右都御史二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二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首领官,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照磨所,照磨一人,正八品;检校一人,正九品;司狱司,司狱一人,从九品。属官,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正七品。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