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饲料、兽药市场监管之管见
2011-04-13张小松
四川畜牧兽医 2011年2期
关键词:销售
张小松
(四川省岳池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 岳池 638300)
近年来,由饲料(及添加剂)和兽药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从而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如何面对目前严峻的形势,畜牧执法与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与时俱进,对兽药和饲料市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防止畜产品安全和坑农事件的发生,笔者根据基层工作经验提出几点意见。
1 对经销商按法律法规实行行政许可,建立经销商档案
对要经营饲料、兽药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证,建立经销商档案(包括电子档案),档案包括经营地址、品种、范围。
2 要求经销商对进入当地销售的饲料(含添加剂)和兽药办理行政许可证
要依法对进入辖区销售的饲料和兽药进行审查,要求生产企业提供资质、国家许可生产经营证明、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证明(认证情况)、分支机构(办事处)情况。审查绝不是地方保护,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生产商和农户的利益,更是为了畜产品安全。要求凡进入市场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如三月)必须提供合法与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最好为第三方的检验报告,以保证其公正性),确保农户利益。
3 建立销售档案
要求经销商对进货和售货建立档案,进货档案包括生产商、品种数量,产品合格证明与检验报告等。销售档案包括销售对象、销售品种及数量。建立这几类档案的目的是便于溯源,以确保畜产品安全和保障农户利益。
4 监督管理
现在电脑技术普及,县级管理机构应建立管理网络平台和管理档案,管理网络平台需要设计或购买软件,在经销商的电脑上安装软件,要求经销商对其进销档案及时上传,随时了解其经营动态,根据档案资料,随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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