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家应该为科学的误用、滥用或恶用承担责任吗?
2011-04-13李醒民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科学
李醒民
(中国科学院《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北京 100049)
【哲学·科学技术哲学】
科学家应该为科学的误用、滥用或恶用承担责任吗?
李醒民
(中国科学院《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北京 100049)
本文在界定科学的误用、滥用、恶用概念以及科学家为之应该担责和不该担责两种对立观点及其理由的基础上,认为不应该迫使科学家为(他人对)科学的不良使用承担直接责任,但是科学家在科学研究中必须要有责任意识,要有自律精神,必须有所作为。科学共同体则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自觉性,或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或制定相关的条令,对科学研究加以规范或约束。最后就解决科学的误用、滥用、恶用之道进行了讨论。
科学家;科学;误用;滥用;恶用;责任
一、题解:关于科学的误用、滥用和恶用
“误用”是我杜撰的词汇,其意思是错误地使用,或在使用时发生失误,从而产生不良的后果。“科学的误用”是指科学家出自善良的动机或意图从事科学研究,其研究的理论结果被同样出自善良动机或意图的他人或自己推广到技术应用,却产生事先未曾料到的不良后果,给人类和社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也就是所谓的好心办坏事。在这里,若是科学家自己误用,是要适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起码应该受到考虑不够周全、行事不够谨慎的批评。若是他人误用,这正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科学家是否要为他人误用自己研究的理论成果担责?
“滥用”的意思是胡乱地或过度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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