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工作在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2011-04-13郗宏斌户瑞刚
兽医导刊 2011年5期
关键词:监督
郗宏斌,户瑞刚
(1.河北省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唐山 063000;2.河北省遵化市畜牧水产局,河北遵化 064200)
动物检疫工作在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郗宏斌1,户瑞刚2
(1.河北省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唐山 063000;2.河北省遵化市畜牧水产局,河北遵化 064200)
一、存在问题
《动物防疫法》是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唯一的法律依据,而相对应的细则、行业规定等未及时出台,整个条文缺乏可操作性,有时出现执法时找不到法律依据等现象,客观上造成了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难以完全到位。
对违法行为处罚偏轻,甚至无处罚规定,打击违法力度不够;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者,只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进行补检,而无其他更严厉的处罚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法的发生。
行政执法主体受局限性,多数不合法,其执法结果也就不合法,势必导致行政诉讼败诉,阻碍了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动物防疫法》第七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当前,全国绝大多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农业(畜牧)部门所属,无独立法人资格,执法主体不符合法定规定。尤其乡镇级更无合法执法主体资格,但都还在执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检疫监督执法,没有统一的标志和服装,从某种意义上影响了整个行业的执法形象和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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