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老鼠仓”的法律规制探析
2011-04-13曾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曾 艳
(天津大学 文法学院,天津 300072)
基金“老鼠仓”的法律规制探析
曾 艳
(天津大学 文法学院,天津 300072)
基金“老鼠仓”的存在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经成为危害我国基金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颗毒瘤,必须加以规制。为此,应首先明确“老鼠仓”行为的背信性质,统一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并以此为依据,设立背信利用金融信息罪,不断完善其刑事责任立法;同时运用公司归入权,建立相应的民事赔偿机制,以实现对基金“老鼠仓”行为的科学法律规制,切实维护广大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老鼠仓”;法律规制;背信行为;刑事责任;民事赔偿
自基金业在我国诞生以来,“老鼠仓”问题就一直存在,近年来更是呈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除该行为收益丰厚、隐蔽性强、查处技术难度高外,更主要的还是相关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完善,法律性质不明、刑事责任模糊、民事救济缺位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基金“老鼠仓”法律规制的实际效果。如何有效惩治“老鼠仓”行为,维护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明确基金“老鼠仓”行为法律性质
“老鼠仓”,实际上是民间的一种形象说法而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在基金业,其通常是指基金管理者在运用基金资金大量买入某种证券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包括本人或亲友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基金资金将该证券价格拉升到高位后,又让个人账户的证券率先卖出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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