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清算对植物人公司的终结
2011-04-13邱润根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邱 润 根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63)
论破产清算对植物人公司的终结
邱 润 根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63)
2008年8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被称为是对植物人公司的终结制度。它通过赋予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程序的权利而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这一司法解释无意设置的法律障碍显然不能真正意义上完全规制植物人公司。对于植物人公司的规制必须运用民诉的特别程序规则以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式严格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才会更加有效。
植物人公司;破产清算;民诉特别程序;举证责任倒置
现在社会上存在很多被吊销执照而没有注销的植物人公司。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其目的就是让法院担当起“植物人公司”的“清道夫”角色,真正让市场“干净”。此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又针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批复》)。前一次司法解释主要明确强化了有关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而后一次司法解释主要通过进一步赋予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权利来终结植物人公司,但破产清算能否真正终结植物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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